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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普认为《开放社会及其敌人》是一部“战争的书”,其敌人是“极权主义”。因此可以说,在波普那里,“开放社会”是作为“极权主义”的敌对者提出来的。波普从“历史主义”、“集体主义”以及“反智主义”等三个方面论证了“极权主义”的基础。在他看来,这三个方面都与原始的“部落社会”有关,后者的神秘主义,诸如预言、巫术以及血脉共同体等非理性因素孕育了一切近现代“极权社会”的萌芽。这就决定了“极权主义”必然是反人文主义的,它奉行自然特权原则和集体主义原则并赋予国家以主体的地位。波普由此指出,“极权主义”社会必然是不平等的社会。与此相反,“开放社会”是人文主义的,它坚持平等原则,后者的内容包括彻底的均等原则和普遍的个人主义原则。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个人而非国家才是主体,这也是人文主义所应有之义。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开放社会”在道义上必然优越于极权社会,这在波普看来是当然成立的。对此本文指出,由于波普基于方法论上的“反本质主义”而拒绝任何关于国家起源的学说,因此他并不能真正解决“开放社会”的正当性问题。按照西蒙的理论,“正当性”与“证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回溯性的,它关注权力的来源和谱系;后者则是前瞻性的,它关注权力的效用和目的。也就是说,正当性是发生学的,它展示权力的“如何”;证成性则是目的论的,它通过援引某个外在于权力的目的来论证权力的合理和有效。因此,波普既然拒绝国家起源学说,而其“开放社会”又具有反历史的现代性的特征,他的理论就必然错失了正当性问题的视野。因此,波普只能转而以保护个人自由这种功利目的来证成其“开放社会”,从而解决“开放社会”何以被其成员服从的问题。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在汉娜·阿伦特看来,不仅权力,暴力也可以被证成。因此在可以被证成的意义上,“开放社会”与极权社会具有同等的地位。所以,如果波普坚持认为“开放社会”在道义上优越于极权社会,他就必须证明自由是一种最高的甚至唯一值得选择的价值,这显然与波普所奉行的多元化的价值原则相悖。所以,波普并未能令人信服地论证“开放社会”是比“极权主义”更为优越的社会形态。而且,由于受到德国哲学的影响,二十世纪以降,英美自由主义逐渐经历了一个从“消极自由”向“积极自由”以及从个人主义向集体主义的转向。所以,波普把集体主义视为“极权主义”基础的观点就是牵强附会的。而且,在政治现实中,也不存在波普所认为的那种可以将自由主义与“极权主义”严格区分开来的标准。当然,虽然存在诸多问题,波普的“开放社会”理论在西方自由主义发展的进程中还是占据重要的地位。具体来说,波普对功利主义的批判使其理论成为自由主义从功利主义过渡到新契约论的中介。在波普看来,政府的目标不是谋求幸福而是铲除祸害。波普据此批判了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在波普看来,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的实质就是实证主义的“证实”原则,因此他对功利主义的批判可以被视为其“证伪主义”在社会政治领域的运用。另外,波普对功利主义的批判也反映出他对近代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结盟的不满,他的“开放社会”理论就是要为现代资本主义提供新的哲学论证和理论依据。虽然从反整体主义的原则出发,波普反对任何普遍主义的社会正义原则,因此并未提出取代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但是“开放社会”还是为其后的理论提供了理想的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