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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地方立法工作从无到有,日益加强和完善,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整个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地方立法面临着新的形势和问题,如何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保持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俱进,成为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地方在法定权限内享有地方立法权,但这种自主立法权常常被滥用、乱用,造成地方立法偏离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与国家法律发生抵触。因此,只有在地方立法过程中认真贯彻地方立法原则,提高立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准确把握国家法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才能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达到立法体制的和谐统一,推动法治建设。
本文较为全面地探析了我国省级和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中必须遵循的“不相抵触”原则。全文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地方立法的概述,介绍了地方立法的历史发展,阐明了地方立法的含义、范围及其地位,并分析了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的关系以及地方立法的五项基本原则;第二部分集中论证了地方立法的“不相抵触”原则的含义、法律依据及其研究价值,明确了“抵触”的界限和表现形式,为后文的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简要介绍了外国处理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关系的规定,并从中分析了外国的立法实践对我国立法的启示;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地方立法贯彻“不相抵触”原则的现状,并通过列举“抵触”个案进一步分析了发生“抵触”的原因;第五部分主要探讨正确贯彻“不相抵触”原则,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措施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