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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的科技程度相异,在国际公约的知识产权协议之下的专利权保护,可能会因为科技程度不一而伤害某些地区的公共利益。其中,药物专利的保护严重影响落后国家的卫生安全已是不争的事实;除了药物专利,大多数高科技的核心专利被已开发地区所掌握,而容易造成市场垄断。
为解决供应问题及及调整因专利制度国际化的所造成的不当保护,强制许可不失为一种有效工具。国际间因承认药品专利而严重影响卫生安全已是不争的事实,《杜哈宣言》中已承认运用强制许可制度作为补救措施,来解决药品供应问题的合法性;然而对于过份的技术垄断所造成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导致授与专利地区的整体利益或科技发展的伤害,其预防措施在国际间的实践上却仍存在努力空间。
强制许可在利益冲突下,毫无疑问地会引发严重争议,这或许是我国长期以来持保留与观望的态度,尚未实施强制许可的原因。然而,专利制度建立的最终目的即在于促进社会进步,因此阻碍社会进步之下的专利权,是有必要受到调和的。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善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可加速在各方面的发展与进步。
为了尊重发明人的知识产出,并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专利的强制实施从许可的颁发决定到补偿金的核发数额,都有许多方方面面的条件需要参酌,「他山之石可以攻错」,在遵守国际公约条款为前提之下,加以我国的社会现状与国际角色为基本考虑,以其它地区的实践经验为借镜来完善我国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本文的讨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