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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资的方式可以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而非货币的出资形式一般被称为现物出资。现物出资制度的引入和发展,使公司的筹资功能大大增加,而基于现物出资的特殊性,各国对现物出资的规制和监管都没有放松过,一切相关制度的设计都是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原则下进行的,其目的就是在最大限度发挥现物筹资功能之同时,防止滥用现物出资,防范现物出资瑕疵的出现,并给对遭受现物出资瑕疵的损害者以必要的救济。现物出资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已经相当普遍,我国从1993年12月29日首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到屡次修改后的新《公司法》,都对现物出资制度以及瑕疵规避制度进行了设计和提升。在公司法中,凡是被认为不按照章程或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均被认作为出资瑕疵,现物出资瑕疵亦然。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视角,现物出资瑕疵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它既具有一般出资瑕疵的共性,也具有其特殊出资方式的特性,因此现物出资瑕疵及其规制在法律制度上有诸多特殊之处。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归纳等方法,结合国外较为完整的立法、学说以及我国国内立法状况,分五章对现物出资瑕疵及法律规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目的在于通过对现物出资的特殊性、现物出资瑕疵的表现、现物出资瑕疵规制主要环节的分析,对比我国的立法现状,为我国现物出资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参考。全文大约38,000字。第一章主要阐述了现物出资及现物出资瑕疵的基本理论和含义,突出分析了不同类型的瑕疵和表现。第二章主要分析了现物出资瑕疵规制制度的立法理念和基本内容,为后章的分析提供理论依据,并将现物出资瑕疵规制制度分为防范类制度和责任类制度两大类。第三章对现物出资瑕疵防范制度进行介绍和探讨,分四节重点介绍和分析了现物出资标的物的范围确定、现物出资的程序性规制、现物出资的瑕疵担保及变态现物出资的特殊规制,同时在各小节中,通过与部分国家有关立法的比较,审视和分析了我国有关的立法状况。第四章对现物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介绍和探讨,分三节分别介绍和分析了现物出资瑕疵中现物出资人的责任、足额出资的其他股东的责任、公司内部机构和外部机构的责任,并介绍了部分国家的立法参考内容,在本章第四节则归纳介绍和分析了我国现物出资瑕疵中民事责任的内容。在结合前四章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本文第五章通过分析我国现物出资瑕疵规制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现物出资瑕疵规制制度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