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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调整财产归属与利用关系的基本民事立法,《物权法》的出台和施行对维护交易安全、整治市场秩序起了重要作用,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而设计的制度,它是物权变动制度中的核心问题,是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体现。《物权法》以14个条文(第9条至第22条)的篇幅,提出了建立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目标,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框架,为将来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提供了整体的框架和结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具有高度的技术性,程序复杂,在现行体制下,各地方、各部门从自己利益出发制定了不同的登记制度,造成了规则的不统一,也给交易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鉴于《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还是比较原则,可执行较差,因此在《物权法》颁布和实施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以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为研究对象,对在《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基本框架下,如何建立和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进行探讨。从不动产物权的产生和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分析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作用,并对不动产登记的制度渊源和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实践进行了回顾,分析了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对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模式选择进行了探讨,并从我国不动产登记现状出发,提出了先行建立一定范围内的不动产先行统一登记的过渡性模式,以此为基础逐步向所有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过渡的建议。 首先,本文分析了由于物权具有强烈的对世性和捧他性,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依法创设的意义,分析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原则在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的作用。 其次,主要分析了不动产物权登记中的法律关系,揭示了不动产物权登记中以行政管理为目的权利人与登记机构之间的纵向关系,以及以保护物权为目的的权利义务人与权利人之间的横向关系。 第三,分析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历史渊源以及各国现行三种不同的登记模式,以及不同登记模式的异同点,分析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特点和模式选择。 第四,介绍了我国现阶段不动产登记部门分割、条块管理的现状,指出了我国长期以来不动产登记与行政管理职能重合的症结所在,指出《物权法》规定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意义,并就不动产统一登记中统一登记机构设置、登记审查方式、赔偿责任和登记薄编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第五,对《物权法》新创设的不动产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进行了分析比较,指出三种新的登记制度的创设是我国不动产登记的一次制度创新和完善,并就我国完善上述三种登记类别的作法进行探讨。 最后,本文分析了由于目前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的分散管理现状,导致不动产统一登记难以一蹴而就,因此提出了在目前情况下先行建立房屋、土地统一登记模式,并逐步向全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的政策建议,以及在现行登记模式下引入公证制度作为不动产登记审查的配套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