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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诉讼使处于争议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得以恢复,使公民自身的权利得以保障。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他的裁判对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都产生着莫大的影响。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不能够完全还原当时的案情,只能根据现有的证据,日常的逻辑推理判断以及自身的法律知识来对案件加以分析,在进行自由判断的基础上形成内心的确信,从而形成民事诉讼法律审判原则中的一个重要原则,自由心证原则。因此,公开法官心证,让当事人知晓“法官是怎么想的”,对于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对于案件的公正裁判都显得尤为重要。然而,自由心证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倘若法官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就容易造成司法腐败。为了防止这种弊端的发生,要求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以及内心确信形成的各个环节及时向双方当事人予以公开。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心证推理过程的公开和心证理由形成的公开。通过法官的心证公开,一方面可以防止并且避免法官的突袭性裁判,另一方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我国法律现阶段对心证公开制度在诉讼裁判文书方面稍有涉及,但是对于完整的心证公开的内容还缺乏明确的立法。本文从四个方面介绍了心证公开制度,首先介绍了民事诉讼中心证公开的基本理论,从心证公开的涵义、特征、理论基础、功能以及类型这几方面阐述了心证公开基本制度,这是理解心证公开制度的基础。其次介绍了特定情况下的心证公开,表明其是在具体程序目的引导下的多样化运用规则和方法组成的系统。再次介绍了我国民事诉讼中心证公开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以及这两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最后介绍了如何完善心证公开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构想,论述了心证公开制度可以通过提高法官素质、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完善相关的证据机制以及完善律师代理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等四个方面来加强制度上的保障,为心证公开制度在我国更好地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