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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听证制度是中国在政府价格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时代要求下的必然选择。199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确立。中国价格听证制度是“群众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政府价格决策体制的重要体现。中国价格听证制度在保障民众的知情权、表达权与参与权;发挥专家学者在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比较优势”;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方面具有重要功能和作用。因此,研究目前中国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探寻完善策略,具有重要的意义。
价格听证制度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价格听证参与主体在一定的权利义务下,基于不同立场和目标,遵守一定的规则程序,对价格政策调整共同探讨、表达观点与诉求的一项制度。因此,价格听证参与主体在价格听证制度安排中具有重要地位,其资格标准、权责设置、遴选程序和监督机制直接影响着价格听证参与主体在价格听证制度的角色定位和权益表达,进而影响价格听证制度功能发挥和目标的实现。鉴于此,论文以价格听证参与主体为视角,探讨了中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失范及其完善对策。
论文首先对中国价格听证制度的相关概念、法理基础、价值和发展概况等进行全面介绍和解读;其次,基于价格听证制度重要参与主体——价格听证主持人、价格听证消费者代表、价格听证专家代表,探析目前中国价格听证制度失范表现及其成因;最后,以“问题—对策”为导向,基于价格听证参与主体视角,从价格听证参与主体的资格标准、权责设置、遴选程序和监督机制等,提出建立和完善价格听证主持人制度、价格听证消费者代表制度和价格听证专家代表制度策略,以望达到不断完善中国价格听证制度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