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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进一步明确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权力和职能,并对管理局权力与职能扩大适用于“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和基因资源以及有关的活动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加以分析。本文内容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从法律和实践两个角度明确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权力和职能;第二部分分析管理局权力与职能扩大适用于“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和基因资源以及有关活动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三部分指出了控制管理局权力的必要性以及司法审查的方式。最后得出结论,管理局资源管理权的扩大适用只有通过修改条约才能实现,而环境管理权以及鼓励和促进海洋科学研究的职能则可以通过条约解释的方法或根据“暗含权力理论”予以扩大。本文主要参考了原始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