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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的法律援助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称之为“法律扶助”,虽然二者在个别制度设计方面有所差别,但是从制度制定初衷来看,都是为了通过专门机构或者社会力量帮助在法律上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使他们的权益得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以发扬。本文重点研究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扶助,通过分析、研究法律扶助在该时期的制度建构、运行等,希望对我国现代的法律援助有借鉴意义。 在清末民初法律扶助的形成与发展部分,简略介绍了法律扶助在我国的兴起与初步发展。清末在我国出现了公派辩护人与诉讼救助的萌芽,到了民国初期,发展成为指定辩护人制度,此时的指定辩护专指律师的辩护,民事诉讼救助也有了迸一步发展。这些都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扶助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律扶助的类型化考察部分,详细论述了法律扶助的组成,包括公设辩护人、律师公会的平民法律扶助会、高等以下各级法院设置民刑诉讼程序询问处以及民事诉讼救助制度。在这一阶段,法律扶助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包括法院、律师公会的扶助,刑事、民事方面的扶助。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律扶助的实施效果部分重点从法律扶助机构在全国的区域分布和典型案例两个方面分析了制度的运行。在20世纪四十年代,全国公设辩护人、律师公会平民法律扶助公会、高等以下各级法院设置民刑诉讼程序询问处各设置了55处、85处、380处,并结合上海地方法院的工作报告,对制度的运行进行了具体的分析。通过章士钊、施洋两位律师帮扶劳工的案例,了解到法律扶助在民国的社会大背景下是如何运行的。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律扶助的特点及启示部分在上面论述、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律扶助的特点,包括扶助主体、对象的广泛性,扶助形式的多样性,扶助程序、机构的法定性,扶助费用的半无偿性等特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扶助从制度制定到落实,都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当时的社会条件或者社会环境,没有给良好法律制度的落实提供好的客观环境。鉴于法律的运作环境如此重要,通过对制约法律扶助的客观条件的分析,也会对现代法律援助的运作以启示。制约法律扶助充分发挥作用的因素包括民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淡薄;政府责任的缺失;经费的不足;法律资源全国分布不均衡;机构与人员缺失、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等等。 通过南京国民政府法律扶助源起、演变,制度建构,运行等的分析,基本建立起这一制度的大致框架,在现代法律援助的运用中形成良好的参考与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