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是学术界的热点问题之一,然而学者研究的主要方向集中在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差异问题、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差异问题之上,对于证明标准的层次化问题的研究却很不充分,事实上,证明标准从抽象与具体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三大层次,各个层次之间呈现逐级具体化、操作化的关系,而在不同层次之中,证明标准又包括不同的学说,我国在构建层次化的证明标准过程中,需要学者对各类学说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最终选择适合我国实际的证明标准,而这一选择结果也应是层次化了的。
文章第一部分对证明标准的层次化做了概述,分析了证明标准的语词含义、证明标准的历史沿革以及证明标准的重要意义,强调证明标准从抽象与具体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并对各层次的证明标准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介绍,同时,对证明标准层次化的意义进行了探讨。
文章第二部分论述了第一层次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介绍了第一层次的证明标准的三种学说,即客观真实说、主观真实说以及法律真实说,并对中国应采纳法律真实说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文章第三部分论述了第二层次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介绍了四种具体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即或然性权衡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以及确实充分标准,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中国应当采纳高度盖然性标准作为原则性的证明标准,同时应以证明标准的多元化作为补充。在这一部分,笔者重点介绍了国外关于证明标准多元化的规定以及证明标准多元化的合理性,最后在分析证明标准多元化的考量因素基础上,笔者提出了中国证明标准多元化的具体情形。
文章第四部分论述了第三层次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即证明标准的标准化,介绍了证明标准标准化的含义,分析了证明标准标准化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同时,对有些学者关于证明标准与概率的关系的论述进行了评价,排除了证明标准标准化过程中的概率说,指出我国证明标准标准化的路径选择应当包括直接路径和间接路径两个方面,其中直接路径又包括法律的直接规定、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判例制度的建立,而间接路径则包括程序的力量以及提高法官素质两个方面。
最后,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得出结论,即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层次化建构应采取如下方式: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第一层次采纳法律真实说,在此基础之上,确立以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原则,多元化标准为例外的第二层次证明标准,最后借助规则、判例、程序等的力量达到证明标准的标准化,求得证明标准适用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