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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WTO的各项规则将对我国产生法律的拘束力,其中保险等金融服务领域主要由《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及其一系列附件协议进行调整。而GATS采用特别的义务分离结构,规定了一套普遍义务适用于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另一套特别义务仅仅适用于列入成员国承诺表的特定部门和子部门,这种义务分离的结果必然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主要研究这种特别的影响及国内保险法的相应法律调整。首先介绍GATS基本结构,从中总结出保险服务贸易的含义、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等基本规则;然后分章论述各规则的含义,国内法对其的相关规定,分析国内法和国际法规定的不同之处,横向有关部门法对GATS规则实现的限制并分别提出解决的对策;最后根据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和中国入世的预测,提出四点宏观应对措施及其适用程序。第一章GATS贸易规则与保险服务贸易法律地位,介绍GATS正文、与保险有关的六个附件协定以及各国(地区)保险市场开放的特定承诺表;根据GATS对服务贸易的定义,结合中国特定承诺表中的内容及中国保险服务贸易发展现状,通过保险、服务贸易、保险服务贸易概念的层层递进,总结出动态和静态中国保险服务贸易法各自的含义、调整对象和法律渊源。第二章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问题,第一节分析市场准入在GATS正文下的含义,“金融服务谅解”对其的实质型推进以及中美就入世问题协议中我国对其作出的承诺;第二节指出中国国内法现行规定中确定的市场准入逐渐自由化的原则性前提,《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和《公司法》中设置的具体市场准入限制,包括外资保险公司开业权、控股权、分公司等;第三节结合GATS和国内法的规定,提出逐渐自由化的具体含义是指保险服务贸易的开放要做到有限制、有选择、有步骤的“三有”,进一步对照GATS要求分析各项国内法限制的可行性,并提出了相应完善对策。第三章外国保险商的投资待遇问题,采取相同结构分析国民待遇这一GATS规则在中国保险服务贸易领域的应用,分为非国民待遇和超国民待遇即优惠待遇两部分,分别论述GATS渊源,包括正文和“金融服务附录(一)”以及中美就入世问题协议中我国的承诺,国内法渊源包括《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和《保险法》等。在赋予外国保险商国民待遇的原则性前提下,对国民待遇设置了地域限制、业务限制和安全限制等,同时又给予外资保险商一系列优惠待遇,表现在出资要求、投资限制、税赋待遇、政策负担、监管环境等多方面,前者应通过对GATS规则的合理解释继续严格地应用,后者则应逐步取消。第四章中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应对措施,从法律规则的分析转入保险业发展的经济实证视角,对中国保险业加入WTO后的承诺做出预测,结合世界保险业发展的三项趋势,在法律完善和法律监管方面分别提出相应的三条对策:完善保险立法,并依照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的规则公开、平等适用;建立外资保险同业公会,扩大保险资金的运用以及优先开放再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