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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总共分三章,第一章是写岛屿的定义与类型,通过对岛屿的地理上和法律上的角度进行分析,尤其是岛屿与岩礁的对比以及天然岛屿与人工岛屿的比较。岛屿制度是国际海洋法领域长期争议的问题,岛屿如何界定、岛屿在国际海洋划界中处于何种地位,都尚未形成明确的国际法规则体系。当然,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岛屿制度作为一个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相关的问题,也曾经受到过关注和讨论。当时的讨论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岛屿是否有权享有海洋区域和在海洋划界中的作用,由此产生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确认和发展了1958年公约规定的岛屿范围,解决了岛屿是否有权享有海洋区域的问题,但对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作用这个问题,又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本文第二章是关于海洋划界中岛屿效力和实践。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岛屿的法律地位可分为全效力、半效力和零效力。本章将根据这三种效力分别结合相关实践予以说明,岛屿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这个问题之所以被关注,主要是因为它影响国家管辖的海域确定以及国家间海洋界线划定。也就是说,对这个问题的探讨,集中于岛屿在划定国家管辖海域时的效力。早在19世纪,就出现了岛屿所属的领海范围问题。那时,尽管还没有对岛屿作统一的定义,却已经有不少案例对岛屿所管辖的领海范围作出裁判。在后来的有关国际法规范中以及国家海洋划界实践中,关于岛屿的主要争议也集中在某个岛屿应当获得多大面积的海域或者使界线产生多大程度的改变。而要讨论岛屿在海洋划界中起多大作用,讨论国际法上规定岛屿可拥有哪些海域是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明确岛屿可以拥有多少海域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最后一张立足在中国,分析我国黄海、东海和南海都面临在海洋划界时遇到岛屿的法律地位问题,特别是在东海与日本海洋划界时所要面临的钓鱼岛和冲之鸟礁,一岛一礁的法律地位将会直接影响划界的分界线及其所享有的海域。目前中国唯有与越南签订了《北部湾协定》。本章将依次阐述以上三个海域我们国家所面临的情势及应对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