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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税法的不断完善,所得税会计差异越来越大,应付税款法已不能满足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要求。就我国目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发展情况看,大部分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有少数企业采用了纳税影响会计法,另外原会计制度对所得税事项披露,仅对递延税款和所得税在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中的列报项目有明确规定,未要求对所得税费用及相关内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企业也缺乏信息披露的责任感。通过所得税费用能够获取的会计信息非常有限。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所得税会计信息更高层次的要求,并与国际接轨,2006年2月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率先实施。本文以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2006年年报为案例,试图对新所得税准则的运用效果进行研究分析。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本部分着重对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进行阐述,并对有关文献进行回顾。
第二部分是所得税会计概述。本部分主要介绍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发展历程以及新准则下所得税的核算。
第三部分是新所得税准则与原会计制度的比较分析。本部分通过新所得税准则与原制度中有关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规定的比较,从六个方面阐述了两者的差异。
第四部分是新所得税准则运用效果分析。本部分对2006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年报进行实证分析,探讨新所得税准则实施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并对上市公司所得税事项的披露确认情况进行分析。
第五部分是结论。本部分通过上述分析,得出本研究的结论。
通过以上研究,本文得出的结论是: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产生了影响,主要表现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增加了,但对股东权益的影响比例并不大。资产减值是上市公司资产及负债的帐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也是影响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主要因素。上市公司简化了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的差异,所得税事项的信息披露含糊不规范,披露方式各异。
为确保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平稳过渡和有效实施,相关利益主体需改变重盈利指标的观点;会计人员需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监管部门需加强新准则的实施监管,并制订相关细则和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企业资产负债和所得税的会计确认、计量与相关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