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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制变革是清末政治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变革使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从而迈上了法制近代化的发展道路。本文从清末法制变革的历史背景、动因、过程、与日本明治维新法制改革的比较以及得失等几个方面,对其进行考察和评析,以期为当今的法制建设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清末法制变革是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日渐走向没落和西方法律思想广泛传播的基础下进行的。变革自1901颁布变法上谕开始到1912年清朝灭亡止。在此期间,不但修订了一系列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程序法等在内的带有明显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律,而且还通过官制改革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分离开来。 清末法制变革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经济上,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日益发展导致社会阶级结构的变化,新兴的民族资产阶级要求在法律上承认民族资本的合法权益。其二,政治上,腐败的封建统治使清政府面临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的双重危机。为了收回治外法权和维护封建统治,需要统治阶级进行一次法制变革。其三,法律制度本身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其中包括旗人在法律中享有特权;旧律例文字表述的晦涩难懂使法律制度存在很大的弊端;惩戒重于教育使统治基础存在不稳定因素;以及缺乏司法监督容易滋生腐败等。 在法制变革过程中,有三个问题直接影响了法制变革的方向和进程:第一个问题是关于法系的选择。英美法系模式和大陆法系模式究竟谁更适合于清末法制变革呢?通过五大臣出洋考察并对各国模式进行详细分析之后清廷最终选择了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模式。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法制变革过程中的争论:礼法之争。在修订刑律过程中,围绕封建传统伦理纲常是否应该写入新刑律这个问题,以沈家本为首的“法理派”和以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进行了激烈的争论,这次争论一直持续到清朝灭亡。对于这次争论,学界普遍认为法理派处于弱势,礼教派取得了最后的胜利。然而,当我们重新翻开史册去解读这段历史的时候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法理派虽然人数少,却在法律修订的关键部门占据了重要地位;礼教派虽然人数较多,却并未处于中心位置。另外,统治者也并非总是站在礼教派一边。法理派和礼教派在论争中各有得失,直到清朝灭亡也没有分出胜负。第三个问题是大量移植了西方司法制度,比如法院制度、检察制度、回避制度、辩护制度、陪审制度等。这些制度的移植为对我国后世司法制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和深远的意义。 清末法制变革与日本明治维新法制改革在许多方面存在相同点。首先,它们有着相类似的历史背景:它们的资本主义经济都得到一定程度发展,两国国内封建体制成为发展的严重障碍;他们都面临着阶级矛盾和民族危机的双重困扰,迫切需要变革图强;他们都有相同的儒家文化传统,并且有着相近的法律制度;此外,在法制变革中都曾为引进西方法律与保持本国传统进行激烈的争论。两国法制变革的不同之处是法制变革产生不同结果的关键:它们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日本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而言更高。另外,两国的领导体制、民族心态也各不相同。以上这些因素都导致了清末法制变革没有达到预期目的,而明治维新却取得了成功。 法制变革是清政府为了挽救行将就木的专制统治而被迫作出的一次自上而下的变革。它对后世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始。从这个角度看,清末法制变革是具有进步意义的。首先,法制变革引进西方法律制度,改变了中国传统法律的诸法合体的状况,形成了中国近代法制体系。其次,法制变革接受了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和主张,并在新律中援用了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原则。再次,司法机构从行政机构中脱离出来,开始成为一个独立的体系。中国古代司法和行政都是合在一起的,这样容易产生很多弊端。1906年改革官制以后,初步确立了司法独立的体系,这种改革,减少了行政机构对司法审判的干预,使司法审判开始走上独立的轨道。 但是,从法制变革对清王朝所起的作用这个角度来看,它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因而是失败的。造成这种失败结局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首先,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薄弱,是法制改革失败的关键所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薄弱很难推动上层建筑的进一步改革。其次,政治改革的不彻底性,是法制变革失败的外部因素。清末的政治改革从根本意义上说没有触动封建统治的根基,它仅仅是在维护自身统治基础上对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政治制度作了一些改良,它不可能象西方资产阶级革命那样彻底的摧毁封建统治,因而在这个基调上进行的法制变革也难逃失败的命运。再次,法制变革仅仅简单的照搬、照抄西方模式,脱离本国国情,缺乏可操作性和现实性是变革失败的重要原因。法制变革没有根据中国当时的国情出发,尽管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许多法规由于没有实际操作性而根本没有付诸实施,而有些则由于脱离了中国的实际情况而无法实施。 清末法制变革对我国法律现代化有着诸多的启示,其中最主要是法制变革要走本土化发展道路。我国在借鉴西方法律传统文化、价值观念、心态和行为方式以及人民思考问题的习惯、看待问题的角度,实现法律移植的本土化——以本国法为基础,对外国法律进行认真的筛选,进而找到合适自己的东西,从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价值、观念、心态和行为出发来制定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