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突出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因为他关乎着一个企业的兴衰和发展潜力,关乎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前途。目前,大量出现的驰名商标侵权纠纷严重侵扰着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因此,驰名商标在各国的法律保护成为了国际间各国政府非常重视和亟待完善的法律问题。
自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提出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的扩大保护的几十年间,驰名商标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保护因得到了各国政府的关注,从而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与进步。但是,由于涉及各国主权、管辖权独立等问题,使得驰名商标保护在统一驰名商标的定义理解、认定标准、保护范围和方式等基础和重要的问题上至今仍存在诸多不一致的意见和不完善的地方。在此篇论文中,我着重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发展、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践,包括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保护的方式、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其中涉及到了一些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相当学术前沿的问题,如网络环境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还有一些企业较为关注的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反淡化保护的问题等。
本文主要分三部分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进行了研究和论述:
第一部分:驰名商标保护概述
在此部分中介绍了驰名商标的概念及保护驰名商标的社会意义。除此,我还结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与世界各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实践,对国际上驰名商标保护的发展进行了论述。同时,通过比较,我看到了一些国家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成熟经验和不足之处,并以此为鉴,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提出了若干建议。
第二部分: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此部分中,我主要研究了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现状,以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机构。最后结合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践,提出了我国在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中尚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根据我国对驰名商标所下的简单定义和审查认定机关在实践操作中遇到的一些没有明确规定的现实问题,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
首先,我提出从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简单宸义,很难得到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或至少可以说,认定机关应该颁布一个更为明确的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定义中提到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地域范围为“在中国”。那么,是商标必须在全中国驰名才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还是仅在中国部分地区或行业内驰名印可被给予驰名认定并没有一个较详细明确的解释。另外,定义中规定驰名商标必须是“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此处“享有较高声誉”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其提出具体的要求,如享有多高的声誉可以受到多大范围的法律保护。如果只是把它作为有关机关在认定驰名商标时的一个载量因素,是否其容易导致驰名商标的认定过于主观,不利于驰名商标保护的发展。
其次,在实践中,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机构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但是未明确仲裁机关在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时是否可以享有认定驰名商标的资格。从提高法律工作效率的角度,我建议相关部门可以考虑此建议。
最后,在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认定和保护程序上,还有一些尚未明确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驰名商标保护认定上的时空状态要求和其他。即,某一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在发生侵权纠纷时,由于大量地被淡化,而沦为一般普通商标,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如何保护,或者,某驰名商标仅在某一地域或行业领域驰名,其受到保护的范围和程度又如何?
第三部分: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建议:
在此部分中,我就完善驰名商标立法、改善司法、严格行政管理、强化保护意识等方面阐述了树立驰名商标有效保护的理念和制度建设方面的意见。还从改善驰名商标保护立法和执法上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其包括:
1.进一步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及量化认定标准。
2.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行政与司法的“双轨认定”模式应具有实践性和高效性。
3.完善建立与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其他权利的处理制度
4.明确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5.优先查处驰名商标侵权案件
在本篇论文中,除了翻查国际社会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发展及经验,还结合我国实践提出了驰名商标保护中的问题和建议。我希望能尽自己所能对加强驰名商标的发展和保护提出一些有实质性帮助的建议。但是由于才识学浅,有些观点可能不太成熟,敬请各位老师指正。
自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提出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的扩大保护的几十年间,驰名商标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保护因得到了各国政府的关注,从而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与进步。但是,由于涉及各国主权、管辖权独立等问题,使得驰名商标保护在统一驰名商标的定义理解、认定标准、保护范围和方式等基础和重要的问题上至今仍存在诸多不一致的意见和不完善的地方。在此篇论文中,我着重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发展、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践,包括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保护的方式、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其中涉及到了一些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相当学术前沿的问题,如网络环境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还有一些企业较为关注的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反淡化保护的问题等。
本文主要分三部分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进行了研究和论述:
第一部分:驰名商标保护概述
在此部分中介绍了驰名商标的概念及保护驰名商标的社会意义。除此,我还结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与世界各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实践,对国际上驰名商标保护的发展进行了论述。同时,通过比较,我看到了一些国家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成熟经验和不足之处,并以此为鉴,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提出了若干建议。
第二部分: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此部分中,我主要研究了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现状,以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机构。最后结合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践,提出了我国在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中尚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根据我国对驰名商标所下的简单定义和审查认定机关在实践操作中遇到的一些没有明确规定的现实问题,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
首先,我提出从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简单宸义,很难得到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或至少可以说,认定机关应该颁布一个更为明确的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定义中提到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地域范围为“在中国”。那么,是商标必须在全中国驰名才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还是仅在中国部分地区或行业内驰名印可被给予驰名认定并没有一个较详细明确的解释。另外,定义中规定驰名商标必须是“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此处“享有较高声誉”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其提出具体的要求,如享有多高的声誉可以受到多大范围的法律保护。如果只是把它作为有关机关在认定驰名商标时的一个载量因素,是否其容易导致驰名商标的认定过于主观,不利于驰名商标保护的发展。
其次,在实践中,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机构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但是未明确仲裁机关在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时是否可以享有认定驰名商标的资格。从提高法律工作效率的角度,我建议相关部门可以考虑此建议。
最后,在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认定和保护程序上,还有一些尚未明确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驰名商标保护认定上的时空状态要求和其他。即,某一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在发生侵权纠纷时,由于大量地被淡化,而沦为一般普通商标,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如何保护,或者,某驰名商标仅在某一地域或行业领域驰名,其受到保护的范围和程度又如何?
第三部分: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建议:
在此部分中,我就完善驰名商标立法、改善司法、严格行政管理、强化保护意识等方面阐述了树立驰名商标有效保护的理念和制度建设方面的意见。还从改善驰名商标保护立法和执法上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其包括:
1.进一步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及量化认定标准。
2.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行政与司法的“双轨认定”模式应具有实践性和高效性。
3.完善建立与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其他权利的处理制度
4.明确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5.优先查处驰名商标侵权案件
在本篇论文中,除了翻查国际社会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发展及经验,还结合我国实践提出了驰名商标保护中的问题和建议。我希望能尽自己所能对加强驰名商标的发展和保护提出一些有实质性帮助的建议。但是由于才识学浅,有些观点可能不太成熟,敬请各位老师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