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公安行政程序中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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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程序证明标准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利用证据对行政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其具有法律性、抽象性、客观性与主观性、模糊性等四个特点,其中法律性是首要特征,没有统一的证明标准,人们无法评价认定事实是否正确,也不利于限制决定者的裁量权。行政程序证明标准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两者既有共同点,又有各自独有的特点。研究行政程序证明标准,笔者认为公安行政程序证明标准是必须要研究的,因为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影响之大是其他行政机关无法比较的。研究公安行政程序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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