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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关键阶段,能否在这一阶段使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得到顺利推进,最重要的是要解决我国农村和农民问题。中国是一个拥有着近10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因此,这两个问题就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本质问题。可以说,中国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发展,要强大,农村的稳定发展就是基础,而在这其中,建设农村基层民主机制,落实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则是实现农村稳定建设的基本保障。
农民基层民主机制的构建是我国整体民主建设发展的重要内容,2005年,第十六届五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为我国规划出了未来5年的长远目标和方向,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意义,确定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目标,即“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次决议将农村基层“管理民主”、“村民自治”确定为建设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之一,进一步明确了农村民主自治在中国转型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自1981年开始在全国农村基层实施村民自治,经过30年不断的实践和摸索,逐渐走出了一条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农村民主之路,即设立村民委员会,实现农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这种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农村基层民主的空白,促进了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
村民民主自治自诞生以来,一直被视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内容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目前我国农村基层最重要、最广泛的民主实践活动。目前,村民自治采取的主要形式是成立村民委员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该组织成员应该通过农民民主选举产生,可以说这种选举形式在理论上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公正,使民意得到最大化的表达。但是,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其机制建设的不完善,制度间的冲突和法律层面的各种漏洞,导致村民自治出现诸多问题,如村民选举制度不健全、两委之间矛盾重重、宗族势力干扰、贿选等等。这些现象在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过程中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导致一部分地区的村民自治流于形式,根本无法体现民意呼声,农民群众怨声载道,对选举村民委员会采取淡漠或抵制的态度,甚至对自身的民主权利弃而不用。虽然种种上述问题的发生过程具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问题长久的持续存在必将危害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良性发展,最终成为我国转型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绊脚石。
村民自治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的重要作用已不言而喻,为了进一步保证村民自治的良性发展,笔者从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入手,结合我国村民自治的基本制度和相关法学理论,针对上述村民自治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参阅了大量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从法治角度剖析了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一些完善村民自治的相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