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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权力,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必要手段和有力保障。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质疑和加强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制约的呼声不断增强,检察机关面临着“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诘问,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权力滥用侵犯人权以及办案质量不高等问题,让民众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充满质疑和不信任感。我们在肯定检察机关拥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同时,不能回避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权存在的配置不力、同体监督等问题和缺陷,不但影响侦查权的有效行使,同时也不利于人权保障,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着手把职务犯罪侦查权制约机制的建立作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制定《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更加明确提出检察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即完善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制度,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因此,探讨和研究检察侦查权的强化和控制,加强内部制约机制的建设,包括各级检察院的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制约机制和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纵向制约监督机制,完善外部制约机制建设,包括人民法院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制约,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制约以及人民监督员的制约,对于切实有效打击腐败犯罪,促进廉政文化建设,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确保职务犯罪侦查权法治化、文明化、科学化、规范化运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