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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入二十世纪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速度突飞猛进,尤其工业的增速十分之快,但同时带来的自然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也与日俱增,发展成了一个相当危险的态势。我国进行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在经济发展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环境问题却日益突出。为了改善环境破坏严重的现状,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必要通过信贷这一金融杠杆来遏制住目前高能耗、高污染、高耗水企业以及产能过剩企业的发展,将资金引导向环境友好型企业。于是在2007年,我国出台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这一颇具意义性的规章,开启了我国绿色信贷发展的新篇章。我国绿色信贷的基础是国际上众多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行的赤道原则,自2002年以来,赤道原则已经获得了大多数银行的认可,成为了银行项目融资中涉及环境问题的一项准则。但在我国,仅有兴业银行承诺采纳赤道原则,而对其他众多国内银行来说,该原则并无约束力。所以,有必要在我国构建起绿色信贷法律制度,以此来保障我国绿色信贷制度得以切实有效的落实。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对目前我国绿色信贷实践中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辅之以绿色信贷法律制度中蕴含的价值分析以及构建的必要性,指出我国目前亟需构建起这样一个法律制度来解决绿色信贷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然后通过对国外绿色信贷发达国家的立法模式和“赤道银行”的绿色信贷实践的借鉴,提出对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构建的一些启示,最后对我国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信贷法律制度提出一些建议。以求能为我国绿色信贷的发展尽一些绵薄之力。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部分,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绿色信贷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首先介绍了我国绿色信贷提出的背景,指出我国目前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介绍了我国绿色信贷法律法规中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个部门规章,即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现环保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该意见的出台使我国的绿色信贷真正走上历史舞台。其次,介绍了我国目前绿色信贷的相关立法,包括三部部门规章和一部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兴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三家银行的绿色信贷执行状况,分析了三家银行实行绿色信贷的几个案例。最后,通过对上述绿色信贷相关立法和银行实践的分析,总结出目前在绿色信贷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而问题方面主要涉及绿色信贷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撑,导致贯彻不力;整个绿色信贷的监督体系和责任体系不甚完善;商业银行普遍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缺少激励机制以及信息沟通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等方面,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我国绿色信贷的健康发展。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绿色信贷法律制度构建的价值,包括四个价值:1、秩序价值,秩序作为法的最基本价值之一,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2、正义价值,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灵魂价值,也是衡量法律良恶的关键标准;3、公平价值,公平是法的逻辑前提,因公平社会的需要才产生了法,同时,法也是公平的客观要求,公平因为法的产生才得以保障;4、效率价值,传统法律的公平、自由和安全等价值其实都是为了追求其终极价值,即财富增长的最大化,亦即效率价值。法律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的子系统,体现着法律的精神,是法律学科所不能回避的。然后在价值分析的基础提出了五点构建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一是可以促进对环境的保护、二是可以有效控制银行贷款的风险、三是有利于银行实现其社会责任、四是有利于提高内资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五是有利于我国调整经济发展模式,实现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通过这五点指出我国建立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第三部分首先通过对国外绿色信贷法律制度发达国家,诸如美国、日本、英国和加拿大的立法进行介绍,然后对国外几家著名的赤道银行,包括花旗银行、瑞穗实业银行、巴克莱银行三个商业银行以及一个政策性银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在实践绿色信贷上的经验分析,最后总结出对我国建立绿色信贷法律制度构建的一些启示,包括整合的立法模式更符合国际潮流;立法以明确责任的承担者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建立激励机制;制定针对不同行业的规范的环境标准;鼓励社会参与监督绿色信贷的发放这几个方面。通过借鉴外国关于绿色信贷立法和实践方面的相关经验,以指导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构建。第四部分主要是通过对前文的归纳总结,提出构建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一些构想。首先应当确定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环境优先原则以及环境风险防范原则。并根据这些原则选择适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的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即整合的立法模式;其次完善绿色信贷关于银行的法律制度,因为银行作为绿色信贷制度能否深化的一个核心环节,有必要对其行为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制,包括增加明确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立法和规范政策性银行的绿色信贷行为;再次需要完善绿色信贷监管机构的相关法律制度,监管体系是否完善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制度能否很好的得到贯彻,而我国目前绿色信贷的实行过程中,并没有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所以应当明确绿色信贷的监督机构以及监管机构对违规银行的处罚职责、监管权限,并设立具体的标准;再次是建立绿色信贷的社会监督制度,允许除政府、银行和企业之外的其他势力参与到绿色信贷中来,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绿色信贷的发放,积极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监督过程中的作用,建立关于绿色信贷的公益诉讼制度;最后是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综合完善,主要包括建立贷款项目或产业对环境和社会影响的分类标准,以法律形式建立针对绿色信贷参与者的激励机制,完善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及政府、银行的环保信息沟通机制。笔者希望通过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建立或完善,能够构建起我国的绿色信贷法律制度,保障绿色信贷的长期发展。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1、国内目前对绿色信贷的研究,由于意见出台时间相对较短,绿色信贷制度本身也属于经济环境法学中相对前沿的研究理论,所以目前国内学者主要是出于经济学角度对绿色信贷制度进行研究,从法学角度出发的相对较少。笔者主要尝试从法学角度对如何构建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提出一些自己的想法,希望能有助于我国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绿色信贷在我国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2、国内学者对违反绿色信贷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方面几乎没有涉及,笔者则提出了应当完善我国绿色信贷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确定民事责任为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为辅的原则,明确责任的承担者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3、引用2012年2月24日才由中国银监会印发的《绿色信贷指引》,描述我国绿色信贷的立法现状,并借以引出我国绿色信贷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笔者英文水平有限,英文文献仅限于笔者掌握的范围。另外,对论文的整体研究不够深入。随着中国经济和环境的不断变化,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构建也并非一蹴而就,需要我们与时俱进的研究,及时的作出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