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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常有网络盗版者以维护“公众利益”之名,行“侵权盗版“之实,而一旦遭遇作者的正当维权,便混淆视听地将权利人的维权行为与“公众利益”对立起来,进而大肆宣扬“版权过时论”,要求扩大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中的适用范围,以达确保公众利益之目的。事实上,部分社会公众确为此种论调所迷惑,导致了要求扩大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适用范围的呼声一度高涨,为揭穿此一荒谬言论的真相,有必要再次审视合理使用制度,并将对其的研究置于数字网络技术的视野之下。 合理使用作为一种对版权人专有权利进行限制的法律制度,得到了现代各国版权法及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普遍认可。在版权法中确立这一制度有着深刻的原因,即出于寻求版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与社会公众自由获取信息之间的平衡的目的。一般来讲,版权是作者享有的一种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从事其有权控制的活动的权利。显然,版权人的此种对其专有权利的绝对控制会阻碍文学及科学技术的交流与传播,这就需要对版权人的专有权利加以限制,而合理使用制度就是重要的限制手段之一。故在本文第一部分将分析合理使用制度确立的原因及其内涵。 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及其在实践中的广泛应用,极大地丰富了版权法的权利内容。无论在保护客体方面,还是在专有权方面,版权的内容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展。今天版权保护客体包括光盘、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数字作品,专有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公开表演和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等。合理使用制度亦受到了网络环境下版权法新的发展情况的影响,故本文第二部分在梳理数字网络环境下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及若干国家版权法之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着重分析网络环境中版权法之新发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与影响。 目前,在数字网络技术视野下引起广泛关注并受到热烈讨论的主要问题是:与图书馆尤其是网络图书馆建设、运营有关的合理使用问题,以及P2P软件使用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文拟在第三部分对上述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美国《版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中确立了“四个检验标准”,实践表明,该“四个检验标准”所具有的灵活性与实用性对于解决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问题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我国版权法并未对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做出概括规定,只是列举了属于合理使用的各类具体行为,而此种立法模式因缺乏弹性而必然导致实践操作中的僵硬及解决新问题时的滞后,在数字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此种模式的弊端日益彰显。故本文将在第四部分具体分析美国版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判定标准,揭示此检验标准对于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所具有的借鉴意义,最后,就完善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