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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大一统封建王朝,在它存续的276年间(1636-1912年),它与邻国共签订了22个边界条约。22个条约中,有近一半的条约对方签约国(有英、法、日三国)并不与中国陆地边界毗连,它们是因殖民统治而分别代表其被殖民地或被保护国(缅甸、越南、朝鲜)与中国签订了边界条约。其中,中国与北方的俄国共签订了9个边界条约,与法国(中越边界)5个,与英国(中缅边界)2个,与日本(中朝边界)1个,与朝鲜2个,与越南、尼泊尔和锡金各1个。除1793年与尼泊尔和锡金的传统边界条约外,中国与曾经藩属国的其他传统边界条约均被其后与他们的殖民国所签订的近代边界条约所取代。
以清朝签订边界条约的时间来看,在清朝前期(1689-1793),中国共与邻国签订了6个边界条约,其中4个为传统的边界条约,2个为近代边界条约。按时间顺序分别为1689年与俄国《尼布楚界约》、1712年与朝鲜实地勘界立碑、1727年与俄国《布连斯奇界约》、1728年中越实地勘界立碑、1793年分别与尼泊尔和锡金实地勘界立碑。在这之后的半个多世纪,中国没与任何一个邻国签订过任何边界条约。鸦片战争后,从1858年到1879年,短短20年间,中国与邻国签订了4个边界条约,分别是1858年中俄《瑷珲条约》、1860年中俄《北京续增条约》、1864年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1879年中俄《交收伊犁条约》。这仅仅的4个边界条约对方签约国只是一个国家,即俄国;且一半的条约(《瑷珲条约》和《交收伊犁条约》2个)不具法律效力,但它们对于之后的中俄边界条约都带来恶劣的后续影响,造成这时期中国总共割让给俄国的领土面积超过了140万平方公里。这是中国边界条约的约殇时期。再之后到清朝灭亡的30年间,这是中国与邻国大量签订边界条约的时期,与5个邻国共签订了12个边界条约,分别是中俄边界的《改订条约》(1881)、《科塔界约》(1883)、《满洲里界约》(1911),中缅边界的《续议滇缅界、商务条款》(1894)和《续议缅甸条约附款》(1897),中越边界的《桂越边界勘界节录》和《滇越边界勘界节略》(1886)、《粤越边界勘界节录》和《续议界务专条》(1887)、《续议界务专条附章》(1895),以及中朝边界的丁亥勘界后的“十字界碑”(1889)和《图们江界务条款》(1909)。这些边界条约划定的边界形成了现今中国边界的基本轮廓。
从清代边界条约的总体来看,呈现特色显明的三个时期:清前期(1689-1793)、清晚期(1858-1879)和清末期(1881-1911)。基于此,论文围绕着这三个时期的边界条约进行了分析,对条约的内容、特点、结局、国际法运用等多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究。清前期,中国的条约体现出非常明显的特色,即清前期的边界条约“徜徉”在传统与近代性之间——中俄两个条约采以近代的国际条约方式,中朝、中越、中尼和中锡各有一个条约却采以传统的实地定界立碑方式。在这一时期,清朝在与邻国的领土划界中表现出强烈的趋向选择性。此外,这一时期的边界条约也体现着互利(中俄条约)、武抚结合(中朝、中越、中尼和中锡条约)等特点,条约的签订以及后续的标界也存在相当的失误。清晚期,因两次鸦片战争的失败,清政府及清朝社会完全处于失序的状态,领土边界、边界条约的签订几乎无人关心,条约之中可以写入完全不理解的国际法术语、不同文本的分歧严重、标界胡乱地进行、大片的领土被割让,这一时期是清朝边界条约的约殇时期,中国东北和西北边界全面沦丧。清末期,中国与俄国、与英国(中缅划界)、与法国(中越划界)、与日本(中朝划界)都签订过边界条约,同时与朝鲜也曾就遗留的图们江段边界问题展开过实地勘测,并立下了“十字”界碑。在这一时期,近代欧洲的国际法传入中国,中国官员逐渐懂得运用国际法进行谈判、签订条约,但因历史和国家实力的原因,总体来看这一时期清朝在划界及国际法的运用方面均是得失相半的。
纵观清代中国与邻国签订边界条约可以发现,中国边界划界对于国际法的运用经历了前期的被动、晚期的迷茫和末期的主动过程。前期,完全不理解国际法规则,但又基于自己的政治目的不得不选择去适用,因此被动地依葫芦画瓢,只为谋求最大限度地约束对手遵守条约的内容。晚期,两次鸦片战争的失利,让清朝在与西方列强的交往中沉沦了,如何与西方国家进行交道,对于清政府来说是一道不会解的难题。近代欧洲的国际法在《布连斯奇界约》后早就被扔到了一边,从《瑷珲条约》开始至《交收伊犁条约》,这是一个中国边界的约殇时期,“破窗”一个一个呈现。末期,中国开启了主动、积极运用国际法的进程,因此清末期签订的占整个清朝一半以上的边界条约呈现出得失兼半的态势。有晚期“破窗”的遗留痕迹,也有拼尽全力的复兴气象,无论是领土上的得失还是运用国际法方面,终是从整体上改变了中国边界条约在晚期的颓丧。
以清朝签订边界条约的时间来看,在清朝前期(1689-1793),中国共与邻国签订了6个边界条约,其中4个为传统的边界条约,2个为近代边界条约。按时间顺序分别为1689年与俄国《尼布楚界约》、1712年与朝鲜实地勘界立碑、1727年与俄国《布连斯奇界约》、1728年中越实地勘界立碑、1793年分别与尼泊尔和锡金实地勘界立碑。在这之后的半个多世纪,中国没与任何一个邻国签订过任何边界条约。鸦片战争后,从1858年到1879年,短短20年间,中国与邻国签订了4个边界条约,分别是1858年中俄《瑷珲条约》、1860年中俄《北京续增条约》、1864年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1879年中俄《交收伊犁条约》。这仅仅的4个边界条约对方签约国只是一个国家,即俄国;且一半的条约(《瑷珲条约》和《交收伊犁条约》2个)不具法律效力,但它们对于之后的中俄边界条约都带来恶劣的后续影响,造成这时期中国总共割让给俄国的领土面积超过了140万平方公里。这是中国边界条约的约殇时期。再之后到清朝灭亡的30年间,这是中国与邻国大量签订边界条约的时期,与5个邻国共签订了12个边界条约,分别是中俄边界的《改订条约》(1881)、《科塔界约》(1883)、《满洲里界约》(1911),中缅边界的《续议滇缅界、商务条款》(1894)和《续议缅甸条约附款》(1897),中越边界的《桂越边界勘界节录》和《滇越边界勘界节略》(1886)、《粤越边界勘界节录》和《续议界务专条》(1887)、《续议界务专条附章》(1895),以及中朝边界的丁亥勘界后的“十字界碑”(1889)和《图们江界务条款》(1909)。这些边界条约划定的边界形成了现今中国边界的基本轮廓。
从清代边界条约的总体来看,呈现特色显明的三个时期:清前期(1689-1793)、清晚期(1858-1879)和清末期(1881-1911)。基于此,论文围绕着这三个时期的边界条约进行了分析,对条约的内容、特点、结局、国际法运用等多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究。清前期,中国的条约体现出非常明显的特色,即清前期的边界条约“徜徉”在传统与近代性之间——中俄两个条约采以近代的国际条约方式,中朝、中越、中尼和中锡各有一个条约却采以传统的实地定界立碑方式。在这一时期,清朝在与邻国的领土划界中表现出强烈的趋向选择性。此外,这一时期的边界条约也体现着互利(中俄条约)、武抚结合(中朝、中越、中尼和中锡条约)等特点,条约的签订以及后续的标界也存在相当的失误。清晚期,因两次鸦片战争的失败,清政府及清朝社会完全处于失序的状态,领土边界、边界条约的签订几乎无人关心,条约之中可以写入完全不理解的国际法术语、不同文本的分歧严重、标界胡乱地进行、大片的领土被割让,这一时期是清朝边界条约的约殇时期,中国东北和西北边界全面沦丧。清末期,中国与俄国、与英国(中缅划界)、与法国(中越划界)、与日本(中朝划界)都签订过边界条约,同时与朝鲜也曾就遗留的图们江段边界问题展开过实地勘测,并立下了“十字”界碑。在这一时期,近代欧洲的国际法传入中国,中国官员逐渐懂得运用国际法进行谈判、签订条约,但因历史和国家实力的原因,总体来看这一时期清朝在划界及国际法的运用方面均是得失相半的。
纵观清代中国与邻国签订边界条约可以发现,中国边界划界对于国际法的运用经历了前期的被动、晚期的迷茫和末期的主动过程。前期,完全不理解国际法规则,但又基于自己的政治目的不得不选择去适用,因此被动地依葫芦画瓢,只为谋求最大限度地约束对手遵守条约的内容。晚期,两次鸦片战争的失利,让清朝在与西方列强的交往中沉沦了,如何与西方国家进行交道,对于清政府来说是一道不会解的难题。近代欧洲的国际法在《布连斯奇界约》后早就被扔到了一边,从《瑷珲条约》开始至《交收伊犁条约》,这是一个中国边界的约殇时期,“破窗”一个一个呈现。末期,中国开启了主动、积极运用国际法的进程,因此清末期签订的占整个清朝一半以上的边界条约呈现出得失兼半的态势。有晚期“破窗”的遗留痕迹,也有拼尽全力的复兴气象,无论是领土上的得失还是运用国际法方面,终是从整体上改变了中国边界条约在晚期的颓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