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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教师聘任制改革工作正在国内高等学校中全面铺开,传统教师任用制度中矛盾的一方政府正逐渐淡出,取而代之的是学校与教师的矛盾。随着聘任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校与教师之间的传统行政法律关系也正在逐步消除,新型的法律关系正在逐步建立。处于变化之中的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也随着制度的新旧交替和改革的不断深化而变得纷繁复杂,各种矛盾的出现,使聘任制改革工作又面临着新课题。
我国高等教育人事管理制度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比较明显的阶段,即近代中国的高等学校教师任用制度;建国后至80年代前的行政计划下的高等学校教师任用制度,以及从80年代中期开始施行的现代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度改革。而在80年代中期开始的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改革过程中,学校与教师之间法律关系表现得十分模糊,两者之间究竟是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还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困惑又带来了现实中一些问题的争议与无解。如:教师的身份问题,聘任合同是否适用《劳动法》问题,高等学校教师的拒聘权问题,教师聘任争议的可诉性问题等。造成二者关系不清的根本原因既有理论的困扰,也有利益的博弈,即行政主管部门不愿放权和市场要求效率优先之间存在矛盾;高等学校扩大办学自主权的迫切需求和政府行政部门仍过多干预之间的矛盾。因此,只有在法理上明确了聘任制度下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问题,才能在实践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解决各种矛盾与困难。关于高等学校及教师的法律地位以及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学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包括高等学校的双主体论、特别权力关系说,行政法律关系论,民事法律关系论等。
本文在对相关研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从我国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变迁、高等学校所担负的职能,以及西方国家对公立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规定和认识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导出了我国高等学校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务法人在功能方面有很多类似之处,认为我国的高等学校应该定位于公务法人。通过分析教师工作性质的公益性、教师权利义务的特定性及教师救济制度的特殊性的分析,得出了教师是履行国家公务的专业人员的结论。并且认为,虽然形式上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实质上两者之间的关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公务法人与其利用者的关系界定非常类似,存在着特别权力关系。由于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容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因此建议在其适应法治化的要求作相应的改进之后,仍可作为厘清我国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法律关系的理论基础。据此提出现阶段聘任制下理顺我国高等学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的对策:根本解决途径是在法律层面上相应完善法律法规。基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就特别权力关系的相对方教师而言,必须通过包括完善现有的救济渠道,开拓新的救济渠道的措施予以权利保障。同时,出于维护学校自主办学权的需要,在学校层面可采取聘任关系合同化的对策,社会层面上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证我国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改革顺利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