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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是传统国家责任制度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主要适用于外交保护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该规则被引入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用尽国内救济”成为人权问题进入有关国际处理程序的前置条件之一。本文首先简要分析了一般国际法上的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主要集中于该规则在外交保护和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中适用的情况。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分析了适用用尽国内救济规则的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程序,重点分析了该规则在国家间指控程序中的有限适用,并分析了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引入该规则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从适用条件、适用例外、弃权、用尽国内救济的方式、证明责任等方面重点介绍用尽国内救济规则在国际人权保护机制个人申诉程序(包括个人来文、个人起诉案件)中的适用,并与外交保护领域的相关法律实践作简要比较。最后得出结论,一方面,总体而言,国际人权保护机制较为适当的适用了用尽国内救济规则,较好的平衡了保障人权与尊重国家主权、国内救济与国际救济的关系,并提出了可能的改进与发展的方向;另一方面,用尽当地(国内)救济规则在人权保护和外交保护领域的适用虽有不同,但总体而言,二者仍有很大的相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