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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款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事故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保险代位求偿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的损失补偿原则所派生的一项重要的保险制度。如今已经成为一项国际保险惯例,并在各国的保险法中都占有重要地位。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飞速发展,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也将逐渐占据不可取代的地位。但是目前我国在保险代位求偿立法领域的发展还比较滞后,虽然已在《保险法》、《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若干司法解释中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做了规定,但是在实际适用时,却仍然遇到了较大的问题,比如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否只能因第三方的主动侵权行为而产生;人身保险合同究竟是否可以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与直接赔偿请求权的矛盾协调问题等。这些争议问题在实务中经常遇到,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实践标准,所以就成为了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的难题。如果此类难题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必然会造成实务操作和司法审判标准的混乱,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鉴于此,本文将在研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行使、法律保护等各个方面的同时,针对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中存在的各个争议问题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以期对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促进作用。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概述。首先结合各国立法经验,对保险代位求偿的概念进行概括;其次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观点的比较,总结出法定债权转移才是保险代位求偿的基本性质;接着,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作用进行总结;最后,概述国内外保险代位求偿立法现状。第二部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总结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已支付理赔款、损失赔偿标的一致性这三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并对争议要件进行评述。第三部分,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分别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行使对象、行使范围、行使方法、诉讼时效等方面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问题进行详细研究,集中解决各个环节的争议问题。第四部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与协调。分别从以下四方面来研究: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被保险人弃权行为、被保险人重复受偿、代位求偿权与损失赔偿请求权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