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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证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是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运用到法学研究,尤其是在借鉴运用实证研究开展较早的人类学、社会学实证研究方法的基础上,逐渐演化出来的一种跨学科研究方法。我国近年来的实证研究大致可以划分为三大类:一是遵循人类学、社会学传统的质性研究方法,旨在发现习惯法;二是通过对文献尤其是法律文献的定量分析,旨在发现文献背后所蕴藏的秘密或规律;三是通过调查、实验,旨在推进司法改革,既包括对过去所开展的司法改革效果的检验,也包括对将来拟进行的司法改革方案的“试点”。 实证研究的历史发展轨迹,是从自然科学到人文社会科学的过程,是从人类学、社会学到法学的过程,是从兴趣到职业的过程。从法律实证研究的发展过程看,则经历了附带期、交叉期、发展期等几个历史阶段。法律实证研究可以分为: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直接参与和非直接参与等,还可以具体分为观察、调查、文献分析、实验。为取得较好的研究效果,实践中往往采取多种方法相结合的研究方式。法律实证研究的构成因素包括:研究主体等有关人员、研究关系、研究角度、研究成果等。其中,研究的有关人员包括研究主体、研究对象、研究资助者、研究合作者、把关者以及读者等。实证研究的特点之一是研究关系十分复杂,包括:研究者与研究对象的关系、研究者与研究合作者或协助者的关系、研究者与研究资助者的关系、研究者与普通读者的关系、研究者与研究成果潜在影响者的关系、研究者与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关系以及研究者与研究同行的关系等。 法律实证研究本质上是一种生产知识的方法。与思辨研究相比,实证研究的特殊性就在于它主要是直接以活生生的“人”为研究对象,并且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因此更有说服力,确切地说是更容易令人“轻信”。但同时,由于较大规模的实证研究往往需要一定的资金资助,有的资助者还会有意无意地“影响”研究过程和研究结果,因此,研究关系就变得更加复杂起来。资助者决定资助哪些课题,研究者选择研究哪些课题,这些“偏好”都使得实证研究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此外,由于法律实证研究的被研究者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刑事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服刑人员,他们的知情权、隐私权等更容易受到实证研究的侵害,甚至还会造成司法不公。从研究的角度而言,有时还会造成影响其他法律实证研究的顺利开展的“研究污染”。这就需要研究伦理的规范,以明确法律实证研究中主体人员间的研究关系、权利责任和道德义务。 通过实证研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研究对象描述、解释、预测和咨询的作用。法律实证研究的价值与限度就在于:虽缺乏社会学的“想象力”,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认识实实在在的法律世界;虽不一定能提出令人“耳目一新”的理论,却可以验证这些理论的可行性;虽不一定能成功推广域外美好的“法律图景”,却可以挖掘出行之有效的本土资源;虽不一定能解决问题,却可以发现问题,而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虽不一定能构建“看上去很美”的司法改革方案,却可以检验其现实可行性,从而降低甚至避免司法改革所面临的风险。学术的精神在于独立,学者的价值在于批判。在法律实证研究中,学者的使命不应是立法者而应是阐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