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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关系是现实的不动产资源归属、利用关系的体现,其是否合理与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均有极为密切的内在联系。世界上的许多国家,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物权立法中根据本国的特点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基于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稳定经济秩序、明晰产权关系目的而设置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不动产因无法或难以为外在的物质性标示而带来的种种问题,通过登记将权利人的权利状况公诸于世,使潜在的交易者可以获得确定、准确的信息,并基于该信息对交易做出合理期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交易的便捷,故不动产登记制度在不动产法律制度中具有核心的地位。
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一直对物权采取否定的态度,使我国关于不动产法律制度的研究较欠缺,导致不动产法律制度相当稚嫩,不动产登记立法体制比较分散,法律制度不完善的缺陷。鉴于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及当前我国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现状,本文以不动产登记制度基本理论为切入点,从比较的角度较为全面地论述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有关问题。重点剖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在借鉴国内外理论成果、吸取国外较为成熟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对策。
第一部分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介绍了不动产登记的含义和性质,然后探讨了不动产登记的制度价值;最后采用比较的方法,对权利登记制、契约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进行分析和评价。本文认为三种不动产制度,虽然相互之间各具不同的特色,甚至在有些制度上形成鲜明的对立,但在制度的制定乃至理论的选择上都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以最适合自己国家的经济、社会和交易习惯为最基本的取舍标准。因此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应当从具体国情出发,借鉴和吸收各种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优点,制定出适合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第二部分是简要介绍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发展的历史和现状,讨论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由于计划经济制度的影响,大量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的内容实际沿用计划经济的要求制定,为满足行政管理服务需要,而非为满足不动产登记立法,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现在我国虽然实行了市场经济,但由于历史形成的部门利益尚未得到有效调整,故立法未得到修正。因此,现行的不动产制度运行中暴露出许多问题:首先是国家的登记管理行为对私法行为的过度干涉,发生登记机关凭借其手中的行政权力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分散的登记体制给不动产交易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再次,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规定模糊而且登记程序混乱,使交易安全得不到保护,大大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最后,我国不动产立法的滞后性和立法技术的缺陷,引发出许多现行法律解决不了的新问题。
第三部分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在立法模式上,提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应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将三种登记制度创造性地在中国予以改造,建立有我国特色的不动产登记立法模式。在立法上,建议我国也应采取德国的立法体例,明确将不动产登记法作为物权程序法,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在我国不动产登记管理体制方面,建议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统一不动产登记程序以及统一不动产权属证书,其中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是首要任务;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具体内容上,建议确立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建立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责任赔偿制度、完善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完善不动产登记薄、适当扩大登记的范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