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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具有至高无上性,生命被侵害应当得到救济。侵权死亡赔偿具有特殊性,被侵权人由于生命的丧失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灭失,权利能力不复存在。因此,民法对死亡赔偿的救济只能通过对受害人近亲属的救济来完成。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相对混乱,内容相互冲突,赔偿标准不统一也不合理,学界对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定性亦素有争议,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通过考察我国死亡赔偿金现行立法,分析我国死亡赔偿金法律制度的现状与不足。进而在比较分析死亡赔偿金性质的不同学说后,界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在论述死亡赔偿金法理基础后,进一步论证了我国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第一部分对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概述。在本部分笔者对改革开放后我国死亡赔偿金的立法概况进行了简述,进而分析了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对死亡赔偿金性质进行界定。通过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不同学说进行评析后,认为死亡赔偿金系财产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第三部分对死亡赔偿金法理基础进行探析,通过对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相关学说的评析,认为死者近亲属直接受害说是死者的近亲属获得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基础,同时对死亡赔偿金请求主体的范围进行认定。第四部分通过对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相关学说探讨后,进而分析我国现行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存在的问题,最后合理选择有限的差额化死亡赔偿金模式作为我国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