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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群体作为一个职业身份与社会身份分离的独特社会群体,其户籍身份是农民,但长期从事的是非农业工作。正是由于这种分离产生了一系列的权利保障问题,要解决农民工问题,就要首先解决农民工的生存权问题。
为了研究农民的生存权。笔者先认真对本文要研究的对象进行界定。认真研究了关于农民工的概念,仔细梳理了生存权的法理,定义了生存权的概念。然后以生存权理念的视角对农民工的生存做了三方面的观察。发现这个群体属于缺失生存必要政治资源意义上的“极穷者”、缺乏生命安全必要资源意义上的“极穷者”和缺乏获取生存技能必要资源意义上的“极穷者”。然后笔者挖掘了造成农民工生存权困境的原因。笔者认为造成农民工生存权困境的原因大的方面有三个。一个是认识性问题。国家和农民工群体对生存权权利性质认识的不足是农民工生存权困境的思想根源。二是现有法律制度的问题。现有的法律制度在规范资源、执法资源、司法资源方面对农民工生存权保障的欠缺是农民工生存权困境的制度根源。三是组织性问题。农民工的组织性不强,使农民工生存权保障缺乏有效的社会资本的支持。
针对这些造成农民工生存困境的原因,笔者提出了构建农民工生存权保障制度的对策。首先,笔者提出了建设该制度的理念以便农民工生存权保障制度有精神性的指引。然后笔者根据这些理念和农民工生存权保障中的现实状况提出了农民工生存权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步骤。即首先通过加强国家的生存权保障责任意识,在思想上提高国家对生存权保障的认识。然后在权利认识水平提高的基础上通过完善规范、加强执法,改革司法来提高农民工生存权的法律制度保障水平。另外,在提高国家对生存权保障认识和提高农民工生存权的法律制度保障水平的同时加强农民工的组织化建设,实现国家与社会对农民工生存权保障的有机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