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规划中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障

来源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udamiao_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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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随着行政福利使命的急速扩张,政府由“职能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通过行政规划增进国民福利、改善国民生活以及积极地影响和调节社会,成为各国政府的责任和义务。行政规划具有预测、指引、约束和协调四种基本功能。行政规划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是现代政府职能转变之一面旗帜,是服务型、掌舵型政府之要义,有效的调节社会公共资源,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但是,行政规划发挥其积极作用的时候,它的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尤其是对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亟需解决。由于行政规划的不可预测性和不确定性和规划裁量权的庞大,同时我国对行政规划的程序控制不完善、司法救济制度的缺失,导致弱小的利害关系人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在行政规划中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是构建我国法治社会的基础,是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要义之一。   计划或规划是人类满足自身需求的一种行为模式。从原始社会到现在,人们在生活中发现,人们如果要顺利达成自己的生活目的,计划或者规划有助于人们解决这个问题。因此,行政规划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完成行政事业目标,依法确定管理目标和制定实现目标措施或手段的行为。利害关系人这一法律概念最早也出现在国外立法中,在大陆法系国家和普通法系国家都有使用。而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作出相关的行政行为,与这个行政行为存在一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规划中利害关系人是指在行政规划的制定、执行中,行政机关作出相关的行政行为,与这种行政行为有相关人身、财产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行政规划中保障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它可以有利于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可以有利于解决行政纠纷和社会的公正;可以有利于权利与权力的制约与配合;可以有利于法治政府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各国在行政规划中保障利害关系人权益在其本国的法治环境中都有其先进的经验。例如:德国通过在行政规划程序中设置严格的听证程序、规划确定裁决程序、规划的变更程序、规划的撤销程序、数个规划竞合程序,从而能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而通过对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考察,我们发现我国在行政规划程序方面应当法治化、加强程序中公众参与力度、增加信息公开程度、建立法律救济途径,从而能有效的保障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正当程序,主要是指法律为了保障个人权利所规定的政府行使权力必须经过的步骤、应当采取的方式、不可缺少的过程等。具体到行政规划程序领域,当政府行使规划权力的行为可能对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构成剥夺、限制、侵害或减损时,就应当由人民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与要求,经过充分的讨论,从而制定相应的法律;然后行政规划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在该法律的约束下行使其权力,其核心思想是行政规划机关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利害关系人认为自己的权利与自由因为政府的规划的行为而被非法剥夺、受到限制、侵害或减损时,他有权要求有关撤销政府规划行为或给予补偿;司法机关享有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争议双方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决的权力。因此,只有在我国行政规划中以正当程序原则为基本原则,在规划程序中设置正当程序,从而保障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本文借鉴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以行政规划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障为视角,通过完善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障体系,规范行政机关的规划行为,促进行政规划法律制度的完备。   第一部分,引言。这部分主要介绍了行政规划的来源以及其作用。硬币有其两面性,行政规划在发挥其积极效力的时候,也存在一些缺陷,如侵害利害关系人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文,引用了重庆“最牛钉子户”和武大“高架桥”事件来说明行政规划中利害关系人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形。   第二部分,界定了行政规划利害关系人的概念。针对目前行政规划和利害关系人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不利于行政规划中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保障的现状。本文梳理了一些学界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定义。同时,还阐述了在行政规划中对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的意义。   第三部分,国外经验的借鉴。这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行政规划中对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和实践,并分析了一些对我国行政规划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方面可以借鉴的一些先进立法经验。   第四部分,我国行政规划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的现状,重点分析了我国目前在保障利害关系人权益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观念上的制约、立法方面的混乱,行政机关滥用“公共权益”,随意变更行政规划,缺乏相应的司法救济等问题。正视这些问题是我国能够有效保护利害关系人权益奠定了基础。   第五部分,行政规划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的制度构想。针对我国目前行政规划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不足,本文借鉴了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规划的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了在立法保障、程序保障、司法保障方面的一些制度构想,以便能够有效的保障行政规划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从而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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