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群体性事件在我国经常发生,既威胁到全国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在某种程度上引起社会治安的混乱,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受到影响,破坏了社会发展的某些进程。越来越多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在人们生活的周围,一部分是因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经济利益表达方式不到应有回应和满足,无可奈何之下使用的过激行为;也有部分群体性事件是历史遗留下来的纠纷,还有一些群体性事件是不法分子的蓄谋已久的计划,但最重要的还是长久以来我国政府侧重于高速发展经济,未重视社会经济进步的同时而引起的社会群众的经济利益分配不均引起的冲突所致。不管是哪个原因所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各级政府作为的社会治理主体都担负有无可推卸的责任。而县级政府是社会的基层治理主体,对维护本区域内社会稳定、巩固和推进社会稳定发展都负有主要责任。与理想目标不尽相同的是,县级政府在处理群体根本利益请求的过程中呈现出来的缺点与无力,与新常态下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目标的构建极其不相协调,所以,怎样提升县级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非常重要。不同区域内县级政府数量较多,根据地区情况不同,职责划分不完全一致,本文基于县级政府在群体性事件中的共性特征进行研究。 本课题以提升县级政府责任意识为红线,就怎样强化县级政府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应担负责任,进行了有益研究和探讨。真正使县级政府做到“利益为民谋,权力为民用”,努力做好社会发展的稳定工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保驾护航。本文的研究内容从分析群体性事件处理过程中县级政府的履职现状入手,依据公共治理理论,危机理论等理论基础了解县级政府治理的必要性,归纳分析县级政府在群体性事件中责任缺失及原因,提出县级政府在群体性事件中应担负起责任的建议,以期达到从根源上治理群体性事件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