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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将于2008年8月1日施行。这部《反垄断法》对于中国正在建设中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同时也存在很多困惑和难题需要我们分析和解决。比如,《反垄断法》对我国经济社会将会起到什么作用,它发挥应有作用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实施过程中的会出现哪些困难等等。正确发挥经济学在反垄断法构筑和实施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将对上述问题的解决产生关键性的作用。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在垄断势力较强、集中度较高市场的市场中存在的典型现象。相关市场界定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分析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相关市场界定的准确性往往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违法与合法的界线并不分明,相应的法律和司法实施随着经济状况和经济学理论也在发展变化,因此相对于其他法律而言,反垄断法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分析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势力所采取的限制竞争的行为的特点、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以及相关案例的判决,对于分析其他类型的垄断市场的企业行为和福利损失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本文运用产业组织理论、结合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研究方法,对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各种行为进行经济分析,包括其行为特征、适用条件以及福利影响,并结合对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案例的分析,指出反垄断政策的难题与目前的相关规定所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自己的见解与建议。
本文着重分析了限制性定价和掠夺性定价、纵向限制、价格歧视等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限制性定价和掠夺性定价并不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足必然降低社会福利的,所以反垄断法中对企业低于成本销售产品的行为不应断然判定违法;世界各国反垄断政策机构对纵向限制的判决大多遵循合理推定原则,即对每种类型的纵向限制进行具体经济分析。动机-条件-效应是一个比较有价值的考察思路:综合分析企业所处市场的结构、其在相关市场上的地位以及限制竞争的动机和效应等等;价格歧视足市场中常见的价格竞争手段,而且价格歧视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只有那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才可能通过价格歧视限制竞争,损害社会福利,而且平等适用于所有顾客的折扣不会限制竞争,根据忠诚度等条件差别进行的价格歧视才是反垄断法要反对的价格歧视行为;《反垄断法》中所反对的搭售一定要具有强制性,违背了交易相对人的意愿。某些情况下,搭售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维护商品信誉,或者是出于统一规格的需要、促销新产品等,即使搭售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可能也是合理合法的,这就要求反垄断机构进行区别分析。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所需要做的工作非常复杂与繁琐,并且对这些行为的社会福利影响通常没有明确的结论,相关的结论往往与所分析所采用的模型和数据密切相关。所以,本文建议在对经济社会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规制的时候,应该全面分析企业实施这种行为的动机、条件和实际效果,采用合理推定的原则进行判定和裁决。同时对《反垄断法》中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