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平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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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现的意志决定于各种利益。所以,法律的功能表现为对行为本身的激励和对行为背后利益的调控。作者站在法律价值和功能理论的学术前沿,确立了法律的平衡价值观,并将“平衡”定位为比法的基本价值位阶较低、层次较浅的价值,即次基础价值地位。法律平衡价值体现一种法——社会关系,它是基于法律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发生关系的状态,表明了法律对社会的一种调整性和适应性。该文在对“平衡”语义分析和对平衡与不平衡关系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平衡论的哲学基础、事实基础和心理文化基础,提出用社会学的眼光看待历史上的法律现象,并对法律平衡提出了主客观标准,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各章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利益冲突、权利冲突、权力冲突和权利与权力的冲突的形成原因,并对如何解决这些冲突提出了相应的平衡和制约原则,初步构建了法律平衡的理论体系。如,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上,作者认为,权力本源于权利和利益,并且离不开权利。权力是经社会确定的,但其产生后,存在着腐败问题;社会公众和当权者自己要对权力加以制衡。只有对于社会关系中的法律冲突原因及实现法律平衡的原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才能谋求依法治国,达到法治秩序,建设法治国家。作者根据权力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结合现代国家权力制约的理论,指出了权力发展的方向是民主化、社会化和国际趋同化。低能的法律难以形成真正的法治。法律平衡价值的研究对于构建现代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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