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比较研究——以大陆法系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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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它起源于大陆法系的法国。在国外,著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有了二百多年历史。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成立于1992年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CSC)是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是一种私权,因而原则上著作权应由个人行使。但随着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在一些情况下,个人行使著作权、邻接权或显得软弱无力,或根本不可能,这样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便应运而生。著作权集体管理不仅有利于著作权人,也有利于作品使用者。 目前,我国正在研究著作权集体管理,并在立法上对它进行制度模式的选择。我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立法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即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单独立法。通过比较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得出的结论是: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暂不宜引进竞争机制。在我国,宜按作品类别建立政府指导下的民间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类组织实行会员制,会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集体管理组织。日本法律中的登记、公示制度和德国法律中的争议解决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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