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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约理论源起于制度经济学,起初分析企业的性质以及企业内部的组织架构,后逐渐用来分析经济学意义上的长期合同,法和经济学者利用这一理论对法学诸多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试图向读者展示不完全契约的全貌,介绍国内外法和经济学界对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结合契约发展的脉落,揭示不完全契约理论对传统契约理论的影响,以及对未来合同法发展的意义。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
在导言部分,文章用一组虚拟的事例展示了何为不完全契约,不完全契约理论之所以于合同法学有着重要的影响,因为它不再只注重于当事人双方,而将目光放大到与合同相关的一切信息,综合考察影响合同条款的所有信息。
在第一章中,文章借用麦克尼尔对契约的定义,认为不完全合同即是对有关将来交换的过程进行并不周延的规划,并基于此规划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不完全契约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完全理性、交易成本为零、信息的完全对称以及语言的精确只存在于理想世界中。哈特认为在不完全契约的条件下,将剩余控制权配置给财产所有者是有效率的,可以遏制非所有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乔斯科通过对煤炭合同的考察,证明了关系专用性投资对合同的存续期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皮荣选择考察航运合同,同样证明了关系专用性投资对选择不同类型航运合同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克莱因通过对费舍尔车身公司--通用公司案例的分析,认为通过纵向一体化解决问题可能会更好;施瓦茨对长期合同中通常存在的“不可抗力”、“重新协商或免除责任”、“最高限额”等条款进行了阐释,同时认为法庭并不能随意干涉合同内容,只是在必要时矫正合同以实现实质正义。费方域教授认为合同不完全影响激励一致和承诺的有效性,分析了劳动契约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对于企业的积极意义,张鹏博士分析了在合同不完全的情形下,努力去构建一个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债权人的权益问题。
在第二章中,文章将整个契约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古典契约理论,以合同的自由与神圣为思想基础,讲求契约的个别性、单发性、约束力和可强制履行性,并不关注于当事人事实地位的不平等,忽视事实上强迫当事人缔约的社会和经济压力;第二,新古典契约理论,剔除了古典契约理论的伦理性因素,初步地认识到契约的不完全性和事后调整的必要,但仍然忽视了合同的社会性;第三,关系契约理论,它不承认任何个别性的交易,认为任一契约都涉及到关系,不只是当事人的合意。由此文章认为不应将契约仅仅看作一个静止不变的协议或文书,而是着重考察缔约的整个过程以及所涉及到的社会关系。
在第三章中,文章着重介绍了不完全契约理论在国外法学中的应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有学者以哈得利规则为例讨论了应该更多地确立惩罚性预设规则用来揭示私人信息,有利于社会福利的增加;2、同时有学者认为哈得利规则脱离市场调节的规律,应当将其看作一个扩张性可预见预设,有利于鼓励当事人之间讨价还价的动机;3、对于法庭应否对长期合同作出调整,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学者区分协议模型与空白模型对此进行了讨论;4、不动产契约由于其时间跨度长、内容复杂,有学者认为应当允许合同机制中适当的自力救济,财产一责任混合规则能够为当事人创造更好的动机;5、消费者与管理保健组织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学者将医疗选择区分为搜索商品、体验商品和信任商品并分别讨论如何规制,以及立法机关和法院在事前与事后解决争议时所存在的不足。
在第四章中,文章认为应该跳出合同当事人的范围,把合同看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全面考察与合同相关的一切信息。同时对合同法的若干制度进行了探讨:其一,对于合同解除制度,文章认为赋予当事人以选择权比以强制性规范规定溯及力更有利于当事人的利益,同时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其二,当影响合同履行的情事发生变更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也是对“合同必须遵守”原则的一种缓和,有利于合理分配风险与收益;其三,在坚持补偿性的基础上,有条件地承认惩罚性违约金是有必要的,对于区分当事人的类型、缓解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等方面有着积极意义;其四,效率违约摆脱了道德评价,用效率的眼光看待违约,只要是有利于社会福利的增加,应当允许当事人违约,代之以合理的损害赔偿;其五,不完全契约理论关注于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分配,这一点在劳动合同中更为明显,这种分析路径有利于优化对劳动合同的设计,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
不完全契约理论对于传统契约理论的影响在于改变了思维模式,将合同外的信息纳入考察范围,而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当事人,对于今后的立法、司法有着深刻的影响,更多的预设规则将会出现,为当事人讨价还价创设动机,法官也更加具有能动性,关注与合同相关的一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