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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政使”是明清时期主管一省之行政和财赋之出纳的官职。全称承宣布政司使,俗称“藩台”、“藩司”,沿称“牧伯”,尊称“藩宪”、“方伯”。作为明清时期地方行政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布政使制度进行研究可以总结清代在地方治理方面的特点及规律。
本文首先理清了布政使制度从明代到清初的发展历程,从而总结这一时期布政使制度的发展特点及其总体发展趋势:明洪武九年(1736年)为加强中央集权,吸取元末教训,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以布政使为长官,标志着布政使开始登上了历史的舞台。在布政使司设置的同时,为了制约布政使,明代统治者又设立了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并称“三司”,这样就在地方行政体系中形成了三司相互监督及制约的格局。在这个“三足鼎立”的格局中,布政使“掌一省之政”,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主要管理全省的民政和财政。但三司分权,遇事推诿掣肘,明中期以后,三司权力逐渐向督抚转移。
清代,在地方行政体制上继承明制,顺治初年重新设置了布政使一职,以之主管财政、民政,并在康熙六年,去左右衔而止留一人,“以专其职任”。发展到乾隆朝,督抚成为固定的封疆大吏,变为正式的长官,而藩臬便失去行政上的独立性,乾隆十三年就被正式定为督抚的属员,最终形成了“以督抚总制藩司,以藩司主管钱粮”的行政体制。其具体职掌是:“掌一省之政,司钱谷之出纳。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布,以达于有司。阖省僚属,以时颁其禄俸,满秩廉其称职不称职,.报督抚以达于吏部。十年会户版,均税役,登民数、田数,以达于户部。凡有大兴革及诸政务,会议经画定,报于督抚而行之。”《大清职官迁除录》则将其简明扼要地概括为:布政使“掌全省财富,核官吏,宣教化,课农桑,励风俗,简军实,固封守”。可见,布政使在清代在地方行政体系中仍具有重要职权,对一省的财政经济等各个方面的发展都有很重要的决策权。
而布政使是如何运行在地方管理中的职权的呢?在本文的第二章到第五章中,就以福建布政使作为研究的中心,重点考察了乾隆朝布政使制度的一系列发展变化。通过对乾隆朝福建布政使的设置、沿革、历任官员的变化情况及与布政使有关的大案、布政使在福建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等方面做深入的研究,总结乾隆朝布政使设置的一些规律性的特点,从而通过对这一专题的研究使整个清代官制的研究更为全面、丰富。应该说,布政使在地方行政中的地位及作用的一系列发展变化,正好符合中央不断加强对地方行政的监控的要求。特别是从中央加强对地方的财政控制的角度上来说,乾隆皇帝总结明代及前朝布政使制度的经验教训,因革损益,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地方财政管理系统,突出了钱粮的重要性,甚至在司法之上,所以,乾隆朝,在加强中央集权的过程中不断强化布政使在钱粮管理上的重要性,布政使基本上就相当于一省的财政部长,在地方的财政管理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乾隆统治的六十年时间里,经过不断发展完善,布政使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一套行政体制和管理体制。其主要负责管理全省钱粮收支,但仍然负有察吏安民之责,所以,这实行这两大职权的过程中,又形成了一套严密的查核程序和奏销等制度,较为有效地防止了各种贪污舞弊行为的发生。同时,为了保证布政使本身的廉洁自律,乾隆帝又制定了严格的甄选和考核奖惩制度,并在其周围建立了一个以他为中心、层层监控的监察网,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以加强对其控制,诸如严格的地区回避制度等做法还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
实际上,这种层层相因的监察体制,又使督抚及臬司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微妙关系,他们既有主从关系,又互相牵制,特别是布政使对督抚还有越级上折参劾之权,对督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我们还应该看到,正是布政使设置上的这些特点,导致了乾隆一朝布政使与总督、巡抚、按察使互相勾结,狼狈为奸,最终酿成了一系列布政使贪污受贿大案。以乾隆六十年的福建大案为例,在这一大狱中,身为布政使的伊辙布知情不报,虚报亏缺,且串通库吏周经,侵贪帑项,最终受到了严惩。这也反映出当时布政使设置上的两大弊端,即职权太重但仍要受督抚管制。
当然,不可否认乾隆朝布政使制在各个方面与清初相比,是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各项制度都要完备一些,特别是在甄选、考核方面,已经是达到相当完善的程度了。但这却无法从根本上排除封建职僚体制的痈疾。伊辙布一案,再一次证明了封建王朝以其腐朽制度的本质,自己养痈,又靠自己挤脓,救于此,复病于彼,既不能防患于未然,皇帝个人的“明察秋毫”原本就是靠不住的,而“子民”们却无权监督,闹到不可收拾时,人民的苦难更加深了。所以,“它只能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随着清王朝被推翻,它便成了历史的陈迹”。
乾隆朝布政使制度的这些特点,充分说明了一个道理,那就是:再严密的管理机制都有其疏漏之处,那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一点,而肆无忌惮地贪污舞弊。因此,从现实意义来讲,要惩治贪污,中央不仅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察制度,还应该加强对各级官员的道德教育,提高他们自身的修养,使其不断自律,以贪污为耻,自觉拒绝贪污腐败行为,从而达到使真个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