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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行为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之一,但人们对实行行为的理解却存在重大分歧。实行行为不仅为众多个罪认定提供标准,而且将非实行行为区别开来,成为不同行为刑罚个别化的前提。然而,理论上对实行行为的认识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本文立足于我国刑法理论,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强调实质危险性在实行行为认定方面的重要性,以丰富刑法理论对实行行为的研究以及提高实践中对实行行为认定的准确性。全文分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实行行为研究的重要性。正文部分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实行行为概念的界定。关于实行行为的概念,理论上存在形式的、实质的、混合的概念之分。形式的观点重在强调分则构成要件的罪刑法定性、定型性,希望通过形式要件限定实行行为的范围;实质的观点则重视犯罪本质,认为犯罪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实行行为必须是具有危险性的行为,通过将不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排除在实行行为之外来达到保障人权目的。混合的观点认为,对于不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如果按照形式的观点会认定为未遂,按照实质的观点会导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出入人罪,主张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有效限定处罚范围。本文通过对上述观点的分析,在基本赞同混合观点的基础之上,进行修改完善并得出了自己的结论。而且,将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帮助行为等非实行行为,以及其他相关范畴进行比较,更加清晰地界定了实行行为的范围。第二部分是实行行为构造研究。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有关行为的各种学说,包括自然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人格行为论等。本文在对各种学说分析的基础之上,吸收自然行为论中有意行为说的合理因素,提出了自己关于行为概念的观点。其次讨论了行为的心素要件,尤其是过失犯心素的特殊性。最后,在体素方面着重分析了不作为犯和原因自由行为的体素要件。对于不作为犯,其体素点并不是没有任何身体运动,而是因不履行特定义务、不实施一定身体运动而导致危害后果的行为。相对于法律要求一定的身体动作而言,其他的身体动作不能称为作为,也就是说不作为犯罪中不存在作为的方式。在原因自由行为中,只要最初的意思决定控制或影响到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身体动静,心素、体素即可认为同时存在,其特点符合行为内部要素要求。第三部分是实行行为的实质及特殊情形下实行行为的认定。该部分从危险理论学说谈起,剖析了不同学说争论实质及焦点,认为具体危险说在判断时点、事实、标准方面充分体现了客观主义人权保障要求。其次,该部分着重探讨了特殊情形下实行性行为开始时间的认定。本文认为,实行行为是具有现实危险性的行为,实行行为开始时刻必须符合这一基本要求。本文把实质客观说的观点应用于犯罪特殊情形下实行行为的认定之中,避免了众多特殊情形下原有实行着手认定的不确定性,强调了实行行为开始时间的实质危险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