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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媒体的单向传播方式下,民众只能作为舆情的接受者,无法成为舆情的参与者发表观点和看法。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使民众能够随时随地获取、传递信息,并发表意见、见解,这种特性使互联网迅速得到了民众的青睐,网络舆情也随之得到迅速发展。当前,民众通过网络发声已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新常态,社会进入了“全民发声”的新时代,各种社会矛盾在网络平台频频爆发,网络舆情已经成为了民众表达司法民意的新渠道和参与司法过程的新方式。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遍布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和各环节,这就决定了网络舆情产生范围广,发生频率高,司法机关的裁判结果和司法过程随时都可能成为网络舆情热议的焦点,通过网络平台迅速传播扩散,对司法活动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这给司法机关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对司法机关的危机处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有效应对网络舆情危机已经成为司法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阐释了网络舆情的相关概念,通过对网络舆情的主体、产生和扩散的过程进行分析,总结得出了网络舆情所具有的特点,包括:产生的即时性和突发性,传播的互动性、扩散性和多元性,内容的负面性与非理性,主流观点的道德性,动向的可控性,监管的难控性等,从而为网络舆情应对研究提供依据。网络舆情的发展经历了初具规模、持续发展和兴盛繁荣三个阶段。随着网络舆情的不断发展,其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日益凸显,司法机关对网络舆情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对舆情的管理规制也日渐完善,但总体来看,仍存在许多不足。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民众通过网络舆情的形式进入司法、影响司法,实质是对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监督的追求,是参与式民主在互联网时代的具体表现。网络舆情介入司法领域是公民行使人民主权、言论自由权和知情权的结果,其法治价值体现在:第一促进司法公正:第二,提高司法效率。具体表现为:网络舆情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对纠正司法不公的促进,对司法机关办案速度、办案主动性和办案质量的推动等。从近年来的实际情况看,网络舆情对司法活动产生了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网络舆情可以为司法活动提供线索和资源,促使司法人员提高自律意识,有助于避免权力干预司法,还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信息披露平台,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但另一方面,舆情倾向会对司法审判产生干扰,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干扰司法的工具,对司法权威造成损害。导致网络舆情与司法活动产生冲突的原因在于网络舆情与司法的价值取向和对程序性的要求不同,大部分司法机关的司法公开流于形式、舆情应对经验技巧不足,不能积极有效地引导舆情。此外,日积月累形成的司法信任危机也是导致司法舆情危机频发的重要原因。这些原因既有舆情本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原因、司法实践的原因。正确认识、应对网络舆情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并尽可能地将负面影响减小到最低,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网络舆情的特点,从减小网络舆情对司法活动的负面影响,发挥网络舆情的正能量着手,探讨了我国司法机关应对网络舆情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司法公开原则、司法独立原则、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原则和兼顾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原则等。并提出司法机关要健全组织机构,加强舆情研判:完善法律机制,规范舆情管理;加强平台建设,推进司法公开;主动设置议程,引导舆情动向;兼顾程序性与时效性,防止不良舆情占据主导地位;借力打力,维护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解决网下问题,从源头防治舆情危机。从司法机关的视角,系统分析了应对网络舆情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