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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比较研究、归纳分析的法律方法对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分析。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全球化与全球化的金融危机给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中国现行多头分业的金融监管模式逐渐呈现出局限性,为了更好应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和全球金融环境的变化,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亟需完善。 通过阐述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的发展特点以及金融监管遇到的挑战,以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为切入点,分析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取得的初步成就、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阐释其亟待完善的必要性。分析国外主要发达国家金融危机前后金融监管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从中得出完善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启示和思路。确立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贯彻的新理念,同时,从金融立法、金融机构建设、金融监管方法等方面提出完善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设想。 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章,阐述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发展的四个特点,包括金融创新发展步伐加快,金融机构杠杆率过高;金融市场同质性增强,投资者异质性偏好减少;金融市场作用扩大,场外交易系统性风险增大;金融市场关联性增强,金融产品价格、风险具有传递性和关联性。随着金融的发展,带来了金融监管的挑战:金融监管的任务更加严峻;风险控制更加重要;金融创新增加监管难度;分业监管难度加大。 第二章,通过对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考察后,阐述中国金融监管取得的初步成就,包括初步构建并逐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金融监管机构。同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包括金融监管目标、内容存在缺陷,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监管组织体系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金融监管体制中监管重复与监管真空并存等。究其原因在于,一是金融监管理念滞后;二是监管结构失衡与国家所有权问题;三是“一行三会”的法律地位不明晰;四是缺乏行为、机构与市场综合监管的宏观审慎监管。 第三章,鉴于国外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理论和实践较中国成熟,论述了金融危机前后美国、英国、欧盟的相关做法,并对其改革法案予以简要评析,从中得出四点启示,一是要健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二是金融监管体制的模式必须与经济、金融发展的现实相适应,三是重视消费者投资人权益的保护,四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为完善中国金融监管法律架构提供了思路。 第四章,在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基础上,针对中国存在的不足,从四个维度提出了完善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设想:第一,在金融监管理念方面,确立新的金融监管理念即从机构性监管转变为功能性监管、从规则监管转变为目标导向监管、从合规性监管转变为风险性监管、从局部性监管转变为全面性监管;第二,在金融监管立法方面,主要从制定专门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规则、完善现行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建立适应金融全球化的综合法律制度这三个方向着手实施;第三,在金融监管机构建设方面,完善监管框架,建立金融监管宏观协调机构,同时要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主导作用,并确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的步骤;第四,在金融监管方法的改进方面,主要采取构建与政府监管相匹配的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协调配合机制、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法律工作治理的自律监管体系、确立风险预警联动机制、建立监管失职追究制度这四种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