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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在现代社会中是指在矿山工作的工人,是各种矿山工种的工人的总称,一般是井下作业者,也包括从事井下工作任务的技术人员和体力劳动者。在我国,煤炭矿工是矿工的主体,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消费国和生产国,但同时也是世界矿业发生矿难最多的国家。矿难事故的频频发生,不但给我国矿工的生命健康权利造成了巨大的威胁,也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这一现状引起了我国政府乃至国际社会的关注。因此,完善我国的矿工的工伤预防机制,减少事故的发生在当前就显得至关重要。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促进了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拉动了国内各行各业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进而加速了矿产资源的开发,但是现存的工伤保险体系却与采矿业的发展程度不相适应,加上矿区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不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矿主和企业主对矿工生命健康权利的漠然,导致采矿业工伤事故频繁发生,产生了十分不良的社会影响。在这一严峻形势下,工伤预防工作就显得极为重要。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的基本功能之一,解决我国矿工工伤预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矿工工伤预防机制,既是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需要,也是建立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需要。
工伤保险是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其他险种无法替代的重要性。但是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还只是一种“重补偿、轻预防”的消极补偿模式,开展矿工的工伤预防工作仍然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首先,工伤保险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权限交叉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职能划分不明确;其次,在法律上仍然缺乏工伤预防的具体条款,在诸如《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这类法规中,我们很难寻找到怎样实现工伤预防的相关内容。另外,我国没有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机制在工伤预防中的杠杆作用,矿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整体偏低,企业差别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差距太小,浮动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也没有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这些问题都阻碍了矿工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本文通过对矿工工伤预防工作的现状及当前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了建立矿工工伤预防机制的可行性建议,以期切实保障矿工群体的生命健康权,推动矿工工伤预防工作迈向新的阶段。
文章共分五个章节。
第一章的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并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做了总结,介绍了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介绍了矿工工伤预防领域的相关概念,包括工伤的概念、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预防的概念及矿工工伤预防的内涵,也介绍了经济领域中企业浮动费率和行业差别费率的概念,并对工伤预防与矿山安全生产间的关系做了详细说明;
本文的第三章详细分析了我国矿工工伤预防的现状,首先具体介绍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从确立到发展的过程及当前的运行状况,接着分析了我国矿工工伤预防机制存在的障碍,包括法律规定上缺乏矿工工伤预防的具体内容,监督管理上存在着部门职能交叉的问题,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机制尚不健全的现状;
在归纳出我国工伤预防机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第四章详细介绍了德国工伤预防机制的成功经验,如健全的法律法规、合理的管理机构、完善的技术防范机制和灵活的经济调控手段等,进而总结了德国工伤预防机制对我国矿工工伤预防工作的启示;最后,通过对德国工伤预防措施的分析,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矿工的工伤预防机制,
本文第五部分从法律手段、安全生产手段和经济手段三个方面提出了改进思路。在工伤预防的立法上,提出应提高工伤保险的立法层次,落实工伤预防的具体内容,明确对矿工进行工伤预防的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能;在矿工工伤预防与矿山安全生产相结合方面,建议开展矿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为矿业提供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持;在经济措施上,提出应该合理提取矿工的工伤预防基金、有效使用矿工的工伤预防基金和建立科学的矿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机制三项内容。通过完善矿工的工伤预防机制,把矿工的工伤预防落到实处,减少和控制矿工工伤事故的发生,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矿工的工伤事故给社会、企业和个人带来的伤害,以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