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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民法学界一直争论的焦点问题,究其原因在于该制度对传统的民法理论产生了极大冲击。从罗马法开始,传统民法理论一直恪守债的相对性原则,否认债权可以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这对于保障第三人的行为自由,促进交易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之间自由竞争的不断加剧,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现象屡见不鲜,传统债的相对性理论已经无法解释这种新生的法律现象,依靠原有的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等救济方式难以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然而,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债权人没有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损失的赔偿请求权基础,我国在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这就导致了当出现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只能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向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当对方当事人无力偿还时,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法律赔偿,这是因为债权人对第三人没有请求权基础。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民法理论来看,都不同程度的通过各种方式承认或确立了该制度。虽然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同我国当前的民法理论体系有冲突的地方,但是其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现实需要是我国引入该制度的内部动力。我国在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时,不能生搬硬套世界各国的做法,应该结合我国法制实际,寻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在原有的法制体系中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适当合理的扩充侵权法的适用范围,将债权囊括其中。这就要求我们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从而为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提供理论支撑。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的民法理论和实践,以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为研究对象,利用历史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阐述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第一部分是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概述。主要分析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概念、历史沿革以及价值。首先,运用概念分析法分析世界各国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概念。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各个国家理论界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概念的规定,从而总结出各国对该制度的共同点,为我国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提供良好的借鉴。其次,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研究。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说认为包括债的相对性理论的突破、债的不可侵犯性理论、公序良俗原则等,通过对这些理论的分析和把握为我国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提供理论支撑。第二部分是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进行比较法上的研究。运用历史分析法梳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历史沿革。纵观两大法系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态度都是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发展过程,通过长久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该制度在两大法系也逐渐趋向于成熟。分析比较研究各国对该制度的成果对我国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是主要研究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要件构成和责任的承担。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是一项制度建立的重要方面,因此本文在此部分着重分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和免责事由。第四部分主要分析我国当前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当中对于该制度的运用,通过对这两方面的分析研究得出我国现存法律体系下该制度存在的问题。从问题出发,寻找解决该问题的良好途径,最后提出我国建立和完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建议,以期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