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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自由自《英国自由大宪章》之后逐渐被西方社会接受为人的一项自然权利,并且用宪法加以确认和保护。现在,自由迁移更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但是在当下中国社会,公民还没有自由迁移的权利,它没有被宪法所规定,以户籍制度为标志的一系列限制迁移自由的制度安排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人们的迁移还受到各种各样的束缚。因此,在中国的人口迁移语境下讨论自由迁移的问题十分必要,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以经典自由主义为理论关照,以自由迁移问题为核心,支持实行自由迁移制度为主线,广泛涉猎人口学、人文地理学、法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学科关于自由迁移问题的已有研究成果,讨论了自由迁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笔者认为,自由迁移不但不会破坏秩序的生成,而且还能从正面促进社会秩序的型构。人类的理性主要在于能够不断地创造、尝试、总结,它的力量主要在社会秩序的自发生成的过程之中发挥作用,而不是代替整个社会的自发理性,为整个社会去构建秩序。自由迁移是把迁移决策的权力给予每一个具有理性判断能力的个人,个人是否选择迁徙,选择迁往哪里,都依据个人的需要做出决断。个人自由是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得以形成的基本条件。个人选择迁移的原因千差万别,迁移的方向也是多种多样,但是这并不防碍社会秩序的形成,因为在杂乱无章的个人迁移选择的背后有一些不变的规律和一致性,这些规律和一致性就使得社会秩序的实现成为可能。
文章相信个人在迁移问题上的自主选择能力,但是这并不排斥政府在人口迁移的问题上有所作为。政府应该在合理、有限的范围内做好自己该做的事情,这些事情主要是保证个人拥有自由迁移的权利不受他人的侵害以及解决一些集体无效率的问题。具体包括:做好自由迁移的制度供给;在法律和实践层面上保证个人拥有自由迁移的权利;依据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通过调节资源的配置,在宏观上引导人口的合理分布和有序流动;帮助流动人口适应新环境,对流动人口中的弱势群体实施救助等。
当前,流动人口具有自由迁移的市场权利,但是具有更深刻意义的社会权利很多处于缺失状态。真正意义上的迁移自由意味着只要迁入者愿意,他们就能够享受与当地人平等的选举权、受教育权、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而不是用户籍把迁入者和当地人划分成不同的人群区别对待。所以,自由迁移制度需要保证的正是迁入者这些广泛的经济、政治及社会权利。
实行自由迁移的制度可能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但是可能获得的收益将大大高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