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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房地产业改革的新生事物,在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它是社区物业管理事务中最重要的管理组织。实践证明,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否明确,往往关系到社区物业服务的良莠,关乎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切身利益。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地位问题,亦即业主委员会是不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有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不可以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认识和做法不尽一致。而事实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国家或地区,赋予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组织以法律地位,早已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所接受。在我国,由于各地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规定不同,而在实践中有着不甚一致的做法。2003年9月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仅仅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新近颁布的《物权法》对其法律性质和地位问题也是只字未提。业主委员会作为重要的物业管理组织,其法律地位如何,直接涉及其行为后果的归属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笔者将文章分为七个部分,就业主委员会制度的法律性质和诉讼地位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第一部分,引言。笔者就文章将要研究和阐述的内容进行了简要概括和归纳。
第二部分,业主委员会制度概述,笔者着重阐述了业主委员会的概念、特征、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业主委员会存在的必然性。
第三部分,国内外业主委员会法律性质规定的比较分析,本部分笔者综合考察了国内外关于业主委员会法律性质的规定,并就国内外的几种立法模式进行了利弊分析。
第四部分,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本部分笔者考察了我国现阶段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现状,包括《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司法文件等,并指出了实践中产生的各种问题。
第五部分,关于我国业主委员会法律性质的反思,在本部分笔者提出我国民事主体制度设计的缺陷导致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模糊不清,在对业主委员会法人化的主张进行了反思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在一定范围内赋予业主委员会以民事主体资格的必要性,最后指出应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明确为“非法人组织”。
第六部分,我国业主委员会诉讼地位分析及其制度构建,在本部分笔者考察了我国关于业主委员会诉讼地位的司法规定,指出了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从分析业主委员会的当事人能力入手,论述了赋予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重要性,最后笔者提出了构建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制度的若干立法建议。
第七部分,结语。
笔者始终站在一个务实的法律人的立场,针对目前国内外关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问题的不同观点,借鉴国内外立法例、判例、学说和经验,试图从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理论依据入手,对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能否作为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理顺物业服务中各个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就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为依法高效妥善地处理好物业管理和服务纠纷,为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