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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股权激励目前广泛应用于各个国家的企业当中,股权激励能够达到长久刺激管理层的目的,使管理层以企业的大局为重,因而能够缓解上市公司比较突出的委托代理问题,减少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发生的利益冲突。美国经济发展迅速,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最为突出,因而股权激励最先出现在该国的企业当中,接着欧美其他国家的企业也开始运用股权激励,这一现象有效地促进了企业价值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大,代理问题逐渐突显出来,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提高企业自身的收益和降低企业的成本,急需股权激励这一重要举措。因而,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如何有效地实施股权激励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充分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是公司治理过程中不容小觑的问题,有必要深入地探讨和分析股权激励、产权性质与企业代理成本的关系。 本文以相关的理论为基础,阐述其与本文内容的关联性,在考虑我国上市公司的特点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况下,从实证角度分析股权激励在降低代理成本方面的作用。本文除了股权激励与代理成本两个变量外,还增加了产权性质,进一步分析股权性质的差异对两者关系的影响。我们选取上交所的上市公司为样本,截取上市公司2009-2013年的数据,实证检验三个变量之间的关系,从而为我国上市公司缓解企业代理成本问题、提升企业价值提供经验证据。 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通过实证研究表明:(1)股权激励与企业代理成本是负相关的关系,即随着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持有的股份数不断增加,公司的代理成本不断减少。证明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能够有效地缓解企业的代理成本问题,降低代理成本。(2)国有上市公司相较于非国有的上市公司代理成本更高。一方面,由于国有上市公司的高管比非国有上市公司的高管有更多的机会进行在职消费,并且其报酬不仅受到业绩的影响,还受到政绩的影响;另一方面,国有上市公司的经营目标不仅以营利为目的,还伴随着一定的政治色彩和社会福利性,因而国有上市公司的代理成本高于非国有上市公司。(3)股权激励降低企业代理成本的效果在非国有企业中更加明显。由于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持有的股份数额较少,相对来说比率也低,产生不了较强激励的效应。因此,非国有上市公司比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效果明显,股权激励与代理成本在民营企业中的负相关关系更加显著。 基于本文的实证研究结论,并结合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本文在研究结论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与建议,以帮助我国上市公司更好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减少企业发生的代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