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把所有行政计划作为一个整体,运用行政法学的模式分析方法对其进行了宏观的研究,以期探讨出所有行政计划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和内涵,对其进行行政法学上的定性,进而对所有行政计划用类似的法律方法进行规制,以控制行政计划权,保障公民权。本文从三个逻辑层次来对我国行政计划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分析。 第一部分论述了对我国行政计划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这是最直观、最表象的一个层次。行政计划在我国具有普遍性和重要性,但是由于传统和法治状况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对行政计划的法律规制很少,实践中操作不规范,效率不高,引发的争议很多但救济不力,学界对行政计划的理论研究也不够。无论从法治的理念还是从我国的现实需要来看,我国都迫切地需要对行政计划进行法律规制。 第二部分论述了行政计划的模式化,这是对行政计划进行法律规制的前提和基础,是为第二个层次。本部分运用行政行为模式化过程所采用的归纳推理方法,以行政计划的结构(构成要件)为着眼点,从数量众多的行政计划中找出了其共同的特性。首先,行政计划的形式结构具有特殊性,具体表现在其对象、程序和效果方面。行政计划的直接对象是公共设施或公共事项,间接对象是相对人,这不同于已经模式化的直接对象为相对人的行政行为.这种区别也造成了如何把行政计划归入抽象或具体行政行为之中的困难。行政计划的结果具有综合性和多样性,综合性特点决定了行政计划与其他行政活动的单一性之间的差异,出现了多元的后果和单一的行为之间的不对称。多样性特征决定了不同行政计划的程序相差较大,缺乏固定且较统一的程序。其次,从行政计划的实质结构——行政计划权来看,行政计划权属于行政权的一种,其核心是以利益权衡为主要内容的计划裁量权,这是一种创制和选择的权力,也是一种集中了行政主体一切行政权力的行政权。计划裁量明显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裁量,而更多地类似于立法裁量,具有强裁量性、强政策性和创制性,属于行政自主权的范围,具有正当性,也正因为如此,行政法学对行政计划涉足不多也不方便涉足。所有行政计划都共同地具有上述的结构特征,只是由于计划主体对计划目的实现方式的选择不同,才导致行政计划结果内容的差异,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