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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代理成本理论主要研究两种利益冲突:股东--经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近年来,各种文献对传统代理成本理论的研究范畴进行了拓展,并开始重点关注内部股东与外部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然而,迄今为止,西方的代理成本理论并没有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同时存在的特殊情况。长期以来,非流通股股东一直担当着我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而且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利益冲突,因而,在研究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行为时,代理成本理论的研究范围应进行适当扩展,并应包括"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其带来的代理成本"。大股东侵占行为正是上述利益冲突和代理成本的极端表现。 大股东侵占行为带来的高昂代理成本,可以通过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两种主要方式来降低。中小股东内部监管的高成本和"搭便车"心理会使得他们对大股东侵占行为的监管明显不足;如果引入多个非合谋的大股东,那么利益冲突会有所缓解并由此降低代理成本,但不能完全解决第一大股东的侵占问题。为了弥补内部监管的不足,外部监管将显得十分重要。其中,外部监管成本和对大股东侵占行为的惩罚力度,是决定能否有效约束大股东侵占行为的关键。比较股权分置条件下与非股权分置条件下大股东侵占的不同效用函数,本文发现,由于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定价方式不同,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方式和数量将更多,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比传统代理成本理论中揭示的更严重。 股权结构的特殊制度安排和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严重缺失,加大了我国上市公司的代理成本,降低了对大股东侵占行为的监管效率,因而是影响我国大股东侵占行为的根本因素。本文进一步的实证分析表明:理论上,提高股权制衡度可以降低大股东侵占程度,但是,这一结论在我国的实践中并不成立;相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制衡度越高,大股东侵占程度也越高。这说明:大股东的侵占行为在我国并没有受到有效监管,监管效率低下使得大股东只凭较少持股比例就获得了较大侵占收益。这提醒人们,目前的股权分置改革如果仅以降低大股东持股比例为改革目标,那么大股东的侵占行为得到有效抑制的可能性将很小。 本文的分析表明,大股东侵占行为危害了中小股东的投资收益,而且这种危害是长期的。与其他年份相比,大股东侵占行为当年给中小股东投资带来的危害最大。市场特征不同时,大股东侵占行为给中小股东带来的危害也呈明显的不对称性,如市场下跌时,大股东侵占给中小股东带来的危害更大。对危害程度的进一步分析表明:大股东侵占行为带来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其中,对冲组合(卖出最低侵占程度的一组,买入最高侵占程度的一组)当年给中小股东带来的超额投资回报率损失高达39.704%。本文还分析了大股东侵占行为对公司技术效率的影响,结果表明:大股东侵占程度一个标准差的变化将引起公司效率0.197个标准差的反向变化,大股东侵占行为严重降低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技术效率,而且这种负面影响也具有长期性。另外,本文分析了大股东侵占行为对证券市场效率的影响,结果表明:大股东侵占行为不仅降低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而且从价格和信息两个方面降低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 在抑制大股东侵占行为的相关政策措施方面,我国政府推崇的独立董事制度、机构投资者制度并没有取得明显的积极效果。类别表决制和当前的股权分置改革对抑制大股东侵占行为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仍存在较大不足。本文认为,治理大股东侵占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综合治理,其中,加强外部监管、明确大股东诚信义务、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深化股权分置改革等几方面是今后一段时期内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