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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被称作劳动者的“安全网”、收入分配的“调节器”和经济社会运行的“减震器”。一个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必须能够妥善地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问题。养老保险费征缴是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的主要渠道,是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建立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更有效率且公正公平的养老保险费征缴体制,是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我国养老保险征缴体制大体经历了自给自足、差额缴拨和社会统筹征缴管理方式等三个阶段。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养老保险费可以由社保部门征收,也可以由税务部门征收。据此,全国养老保险费征缴形成了“双重征缴体制”。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规定,2000年10月,哈尔滨市养老保险费征缴业务由社保部门移交给税务部门。从此,哈尔滨市养老保险征缴体制形成了社保核定、地税征缴的格局。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哈尔滨市乃至全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征缴体制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由于现行体制缺乏灵活性和约束力,使税务部门远离制度设计,无法考虑制度目标的长期建设,在基金征缴的效率、方式和部门协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造成了哈尔滨市养老保险基金长期收不抵支,非公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扩面征缴进展缓慢,企业欠费、逃费现象无法得到有效扼制,断保人员续接续保复杂繁琐,部门摩擦和管理成本不断增加。因此,现行的“双重征缴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也难以满足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时期剧增的庞大养老保险费用开支的需要。
改革现行的养老保险费征缴体制势在必行。要尽快结束“双重征缴体制”,将征缴职能划归社保部门,统一社保部门作为征缴主体。同时,要重新调整征缴业务流程,加快立法规范,强化基金稽查力度,完善养老保险政策,创新工作机制,建立一个高效快捷的养老保险征缴体制,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