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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等置性是大陆法系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研究的主流,此问题在刑法上是指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能否构成同一犯罪,或者说能否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对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进行同等评价的问题。虽然各国的立法和理论界普遍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是可罚的,一般也都是按照作为犯的法律规定来处罚,但这样根据作为犯的构成要件来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如果不违反,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刑法规定的作为的构成要件来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可以等置吗?如果可以等置,两者等置的判断标准是什么?这些都是理论界还在探讨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中一直把作为义务当作不作为犯的核心问题,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论研究也一直集中在对作为义务的根据、范围、内容等问题的争论上,而对等置性问题的研究还远未展开,等置性的界限还很模糊,判断标准也还不确定。基于此笔者选择此题为毕业论文的研究方向,试图寻找到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等置的衡量标准。本文的引言将世界各主要国家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立法方法归结为三大类型,梳理了研究不纯正不作为犯等置性的法律理论发展史,并着重探讨了德国和日本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法律实践对于这一研究的重大意义。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不作为”的含义入手明确了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接着介绍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置性的涵义,即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如何构成同一犯罪,或者说如何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对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进行同等评价的问题;分析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规范结构,明确了不纯正不作为犯违反的是命令规范,从而引出如何用违反禁止性规范的作为犯的构成要件来处罚违反命令规范的不纯正不作为犯以及其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等问题,笔者从折中的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出发阐述了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最后举出一个案例来说明研究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置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第二部分提出了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到底能否等置的这一核心问题并分析了与之相关的否定论和肯定论两种观点,区分了等置与等量处罚,肯定了不纯正不作为犯可与作为犯等置的属性;分析了不纯正不作为与作为犯等置的发展理论,提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置性发展理论与不作为犯自身发展的理论是一脉相通的,因为对不作为犯的研究焦点就是在不作为犯的可罚性上,特别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可罚性上的,从此引出了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研究发展的三个阶段:因果关系说、违法性说、构成要件说。第三部分笔者分析比较了等置性的客观和主观判断标准的利弊,最后分别从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方面提出了笔者对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等置标准的见解。第四部分笔者举出三个案例,以个案为视角分析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等置性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