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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信息时代高速发展的推动下,信息在社会运作的各项事务中所处地位也在持续上升。政府运行也需大量的信息作为支撑,政府需要从社会收集海量的信息,其中也包含了大量的个人信息,这是成为政府对国家事务管理中做出决策时和为本国公民提供更好的服务的最直接依据。政府的日常运作需要收集上来的各类信息所组成的信息系统给予支持,并且各项事务的运行对信息系统的依存度也越来越高。政府合理利用信息资源也是实现国家权力的基础,《宪法》规定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向服务型政府和阳光型政府改革并不是国家权力的分享,而是对人民权利的实现,所以人民有权了解政府所掌握的信息,并有权要求政府在公开或管理涉及本人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时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公众早已开始关注政府所掌握信息对社会的透明度,向公民公开政府信息成为了必然的趋势,我国各级政府也在积极的公开所掌握的信息实现阳光政府的建设,行政机关会将每年政府公开信息的情况公布在官方网站上,公众的关注点从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的数量上转变到关注所公开信息的质量上。公众也开始关心与自身有关的个人信息利用公开情况。政府在进行公开所掌握信息的过程中,在基于维护公共利益时会公开一部分含有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的机关无法完全保证所有的公开行为都能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不能公开的个人信息的仅以个人隐私作为规定,并且没有在条例中对个人隐私作更细化的规定。所以在公开包含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时,政府无法保证在公开和管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能完全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不受侵犯。本文主要借鉴邻国日本在《信息公开法》及其相关法律中对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作法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几点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