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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自由心证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研究非常少。本文首先通过对自由心证制度概念和法律特征的考察,确立了自由心证的概念和作用对象特定化、适用过程系统化、判断过程秘密化的三大特征。同时自由心证制度是在经历的三个阶段的演变发展而来,从而证明自由心证符合现代诉讼的需要。具体到行政诉讼中,自由心证的适用体现了它的存在价值,它是行政诉讼实现宪政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和行政诉讼目的及功能实现的保障。但是,自由心证在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以及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存在差异,本文主要从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以及主体这三个方面来论述自由心证在行政诉讼中适用的独特性。自由心证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适用的现况中,我们得出在我国法律条文中虽然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但远远达不到在实践中适用的要求。它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自由心证的主体不能保障良性运作、现行的规范中对自由心证的规定不具可操作性、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不明确限制自由心证的适用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考察了域外两大法系对自由心证在行政诉讼中适用的情况,提出了必须从适用主体、证据审查制度、适用监督三个方向去完善自由心证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根据上述确定的三个大的指导方向,本文建议性的提出了自由心证在我国行政诉讼中适用的构想。同时,本文还确立实现客观证据上自由心证的独立和保障行政诉讼中自由心证结果的合理性的两大理论基础。根据所确立的理论前提,结合对现实行政诉讼中实施自由心证所存在的问题,从而得出自由心证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完善的途径。具体从确立自由心证在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审查制度中地位、立法上限定自由心证的客观证据范围、建立行政诉讼证据证明标准、增加行政诉讼自由心证的透明度,加强心证监督、提高法官素质,促进司法独立五个方面去实现自由心证在行政诉讼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自由心证关键是明确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只有证明标准确定了,才能让自由心证的适用更具有针对性,才能使自由心证完全的融入行政诉讼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