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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是国际贸易最主要的结算方式。改革开放推动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着我国保理市场的繁荣。在国际买方市场业已形成,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多样化的背景下,增强作为出口保理商的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保理中对法律风险的识别和防范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出口无追索权双保理国际业务为出发点,在阐明出口无追索权双保理内涵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旨在探明我国商业银行作为出口保理商在国际保理中的法律风险,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域外成熟做法和国际惯例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成三大部分。第一部分阐明了国际保理的定义,根据不同标准对国际保理进行了分类,并将国际保理的性质界定为债权转让。进而,本部分对出口无追索权国际双保理进行了界定。在廓清概念的基础上,本部分对出口无追索权国际双保理的基本流程和四对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从一则实践中的案例出发引出主题,并指明了我国商业银行在无追索权国际双保理中的法律风险:第一,各国法律在应收账款转让这一核心问题上的不同规定所带来的风险,特别是在未来应收账款能否转让、应收账款多次转让如何确定优先权、受让人是否有权通知债务人及如何通知等问题上。第二,出口商瑕疵履约所带来的基础交易合同争议,使商业银行承受着预付款不能追回的风险。第三,在国际保理惯例侧重保护进口商或进口保理商利益的背景下,进口商依惯例所拥有的反转让权利,以及殆于配合出口保理商的情形所带来的法律风险。第四,进出口商基于欺诈等原因所带来的法律风险。第三部分首先指明了我国为了防范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所形成的“法律”防控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相结合的制度体系。进而,指明了现有防控机制存在的问题,即“法律”防控机制内部不协调、行业自律机制与“法律”防控机制不匹配、行业自律机制执行力不强、配套制度建设与保理市场发展不同步。最后,本部分提出完善现行的防控机制首先应坚持制度匹配、接轨国际和贴近市场三结合的基本思路;其次,通过对《合同法》第79、80条进行释法活动、提升保理业务专门立法的法律层级、发挥国际保理指导性案例作用等途径来捋顺“法律”防控机制的内部关系;最后,还需优化行业自律机制与“法律”防控机制的匹配关系、强化行业自律机制的执行力,并让市场引导配套制度建设。